鹿邑縣監察局

鹿邑縣監察局為地方性政府部門,主管全縣的檢查工作,為地方廉政建設提供服務。

職能職責

(一) 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省、市、縣的政策、法律、法規,國際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二) 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縣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分或提出處理建議,報上級機關審批(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三) 調查了解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

(四) 會同有關部門及各鄉鎮黨委、政府做好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鄉鎮、縣直各單位監察幹部人選;組織和指導全縣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五) 主管全縣糾風治亂和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

(六) 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市糾風辦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一)監察綜合室

負責收集、綜合行政監察執行情況,處理日常行政監察事務;承辦縣人大、縣政府交辦的監察工作事項;起草向市監察局、縣人大、縣政府的監察工作情況匯報;負責以監察局或監察局監察綜合室的名義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監察局特邀監察員的工作聯繫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的反腐敗抓源頭工作;承辦局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縣直各部門、各鄉鎮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組織開展全縣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參與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參與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紀檢監察二室

負責縣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各鄉鎮縣管幹部、職工違法違紀的案件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縣直各單位和各鄉鎮及其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參加縣直各部門黨組(黨委)和各鄉鎮黨委的民主生活會議;參與全縣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綜合、協調、指導全縣內的案件檢查工作。

(四)調查研究室

承擔對全縣紀檢、監察工作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負責紀檢監察的理論和政策以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調研事宜。

(五)縣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負責主管全縣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具體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狠剎醫藥購銷中的不正之風工作;治理公路三亂工作;治理中小學生亂收費工作;民主評議行風工作;解決民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其他工作。

(六)縣效能監察中心

負責受理行政效能方面和書記、縣長熱線範圍內問題的投訴和落實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信訪部門和縣紀委信訪室、省市有關部門轉辦的與行政效能有關的投訴;協調、批轉、督辦行政效能案件和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有關案件;對政府職能部門、法務部門工作人員中存在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工作效率低下,不廉潔、不作為、執法不公、推諉扯皮等行為,以及影響和干擾經濟發展環境的“四亂”“吃、拿、卡、要”等問題進行查處;負責縣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縣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

落實市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規劃;規範縣政府部門及具有行政審批職能事業單位行政審批行為和各類收費行為及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受理民眾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投訴,查處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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