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規則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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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規則釋義:聯合國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契約公約,ISBN:9787510305733,作者:吳煥寧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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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全程或者部分上海國際運輸契約公約第1章總則第1條定義第2條本公約的解釋第3條形式要求第4條抗辯和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第2章適用範圍第5條一般適用範圍第6條特定除外情形第7條對某些當事人的適用第3章電子運輸記錄第8條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和效力第9條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程式第10條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替換第4章承運人的義務第11條貨物的運輸和交付第12條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第13條具體義務第14條特別適用於海上航程的義務第15條可能形成危險的貨物第16條海上航程期間犧牲貨物第5章承運人對滅失、損壞或者遲延所負的賠償責任第17條賠償責任基礎第18條承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第19條海運履約方的賠償責任第20條連帶賠償責任第21條遲延第22條賠償額的計算第23條發生滅失、損壞或者遲延時的通知第6章有關特定運輸階段的補充條款第24條繞航第25條船舶上的艙面貨第26條海上運輸之前或者之後的運輸第7章託運人向承運人履行的義務第27條交付運輸第28條託運人與承運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第29條託運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檔案的義務第30條託運人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基礎第31條擬定契約事項所需要的信息第32條危險貨物特別規則第33條單證託運人享有託運人的權利並承擔其義務第34條託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第8章運輸單證和電子運輸記錄第35條運輸單證或者電子運輸記錄的簽發第36條契約事項第37條承運人的識別第38條簽名第39條契約事項不完備第40條對契約事項中貨物相關信息作出保留第41條契約事項的證據效力第42條“預付運費”第9章貨物交付第43條接受交貨的義務第44條確認收到的義務第45條未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交付第46條簽發必須提交的不可轉讓運輸單證時的交付第47條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交付第48條貨物仍未交付第49條貨物留置第10章控制方的權利第50條控制權的行使和範圍第51條控制方的識別和控制權的轉讓第52條承運人執行指示第53條視為交貨第54條運輸契約的變更第55條向承運人提供補充信息、指示或者檔案第56條協定變更第11章權利轉讓第57條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權利轉讓第58條持有人的賠償責任第12章賠償責任限額第59條賠償責任限額第60條遲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第61條賠償責任限制權的喪失第13章時效第62條時效期間第63條時效的延長第64條追償訴訟第65條對被識別為承運人的人的訴訟第14章管轄權第66條對承運人的訴訟第67條法院選擇協定第68條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第69條不另增管轄權地第70條扣留以及臨時措施或者保全措施第71條訴訟合併和移轉第72條爭議產生後的協定和被告應訴時的管轄權第73條承認和執行第74條第14章的適用第15章仲裁第75條仲裁協定第76條非班輪運輸中的仲裁協定第77條爭議產生後的仲裁協定第78條第15章的適用第16章契約條款的有效性第79條一般規定第80條批量契約特別規則第81條活動物和某些其他貨物特別規則第17章本公約不管轄的事項第82條管轄其他運輸方式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第83條賠償責任總限制第84條共同海損第85條旅客和行李第86條核事故造成的損害第18章最後條款第87條保存人第88條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第89條退出其他公約第90條保留第91條聲明的程式和效力第92條對本國領土單位的效力第93條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參與第94條生效第95條修訂和修正第96條退出本公約《鹿特丹規則》評論文獻索引(國際)《鹿特丹規則》評論文章索引(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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