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市政、公用事業、城 市綠化、市容環衛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起草全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和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協調區城市建設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有關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方面的工作;監督、考核各街道、鄉鎮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
(三)參與區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控制性規劃編制會審和城市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會審、竣工驗收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編制區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各項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五)負責全區市容環衛、市政、公用事業(城市供水與公共客運除外)、綠化的行業管理與市容環衛、綠化方面相關企事業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區市容環衛、市政、公用事業(城市供水與公共客運除外)等基礎設施的維護監管及相關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負責區管綠化項目的建設、維護及相關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六)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城市供水與公共客運除外)、河道管理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以及城市飲食服務業超標排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侵占城市人行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組織開展全區性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活動;指揮和調度各街道、鄉鎮城市管理集中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統計年報工作。
(九)負責受理全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工作。
(十)負責數字城管建設與運行的對接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問題的受理、轉辦、處置,監督相關部門和各街道、鄉鎮城市管理問題的處置完成情況。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和組織處置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全區防汛、抗台工作。
(十二)承擔區城市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城管與執法局設以下職能科室、中隊和直屬機構。
(一)職能科室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文秘、文書檔案、保密、保衛、信訪、財務、宣傳、後勤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和會務保障;負責行業系統內工作的綜合協調、內外聯絡和接待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城市管理維護和行政執法經費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管使用;負責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罰款票據的監管;負責管理依法徵收的各項費用;負責統籌安排、監管區政府交辦項目的資金使用及本系統工程項目的概預、決算;負責監管下撥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統計工作;負責宣傳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聯繫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全局信息、調研工作,編髮局簡報及內部刊物;負責局網站建設;負責辦公設備、執法裝備以及各類辦公用品的計畫、採購、配置、保養和更新等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固定資產配置管理。
2.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幹部考察任免、勞動工資、職稱評聘、崗位培訓、人員考勤、計畫生育和人事檔案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協助相關科室做好執法人員素質及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局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與職業技術教育;負責本系統創建文明行業和文明單位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3.執法監督科
負責指導、部署、監督相對集中的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公安交通、河道管理等行政處罰職能的執行情況;負責起草制訂全區年度行政執法工作要點和計畫,布置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與執法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區政府部署的專項整治任務的執法行動;負責執法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區疏導點建設與規範管理工作;負責聯繫、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執法業務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直屬中隊、各派駐街道、鄉鎮執法中隊行政執法業務、專項整治進展及落實情況;參與區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控制性規劃編制和城市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方案會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統計年報工作。
4.法制科
負責相對集中的市容環境、城市規劃、園林綠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公安交通、河道管理等行政處罰職能的法制工作;負責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全局法制培訓工作;負責執法人員證件、文書的管理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和組織聽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上報備案和部門職能案件的交接工作;負責局系統普法教育及法規宣傳工作。
5.規劃監察科
負責指導、部署城市規劃管理方面行政處罰職能的執行情況;負責制訂全區規劃執法年度工作計畫與階段性工作任務;指導、督查執法中隊開展規劃查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區性規劃拆違行動,指導、協調、監督各街道、鄉鎮組織規劃違法行為的綜合整治及拆違行動。
6.行政審批科(城管與執法局審批視窗)
負責局所有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辦理工作;參與與行政審批有關技術審查工作,並負責綜合協調落實。
7.市容市政公用科
負責編制全區市政、公用事業各項專業規劃,制訂市政設施維修、翻新和疏浚計畫,下達維修任務;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市政、公用設施維護與管理;負責全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與維養工作的協調,督促市政公用管線單位落實維養監管;負責編制全區市容市貌和戶外廣告、戶外設施管理規劃;負責編制全區景觀照明規劃,負責城市戶外燈飾、景觀照明項目建設、維護與管理工作;參與市政設施項目審定與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區市政、公用事業相關的行業管理。
8.環境衛生科
負責編制全區環境衛生管理規劃;負責全區環境衛生的管理,監督、考核各街道、鄉鎮環境衛生工作,組織全區環境衛生活動;負責指導監督全區環衛設施配置、維護與管理;協調全區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工作,負責全區環境衛生經費的測算和劃撥;負責全區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與企業資質管理。
9.園林綠化科
負責編制全區城市綠化發展規劃、專業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區綠化項目建設、改造提升、養護和管理工作;監督、考核各街道、鄉鎮綠化工作情況;負責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負責區管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園林綠化行業業務指導和專業技術培訓;負責綠化方面企事業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中隊設定
1.直屬中隊
(1)機動一中隊
負責城區市容管理執法工作,負責市容亂點集中整治工作。
(2)機動二中隊
負責建築工地管理、建築垃圾違法處置的執法以及夜間執法管理。
(3)重案中隊
負責市政、公用、綠化工程、規劃違法案件與跨區域性案件以及領導交辦案件的查處工作。
2.派駐街道(鄉鎮)中隊
下設17箇中隊派駐街道、鄉鎮,分別是黎明中隊、繡山中隊、蒲鞋市中隊、洪殿中隊、南浦中隊、江濱中隊、南門中隊、五馬中隊、蓮池中隊、水心中隊、廣化中隊、黃龍中隊、七都中隊,南郊中隊、雙嶼中隊、仰義中隊、藤橋一中隊、藤橋二中隊。
撤銷原五馬街道轄區的中山中隊(職能由五馬中隊行使)、撤銷原跨甌海、鹿城兩區涉及3個街道的站前中隊(職能由轄區中隊行使),撤銷原雙嶼轄區的鞋都中隊(職能由雙嶼中隊行使),原藤橋中隊改為藤橋一中隊、藤橋二中隊(岙底、上戍、臨江、雙潮),新增七都中隊、仰義中隊。撤銷原市政園林監察大隊。
負責開展轄區範圍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三)直屬機構
1.指揮中心(數字城管中心)
負責全區有關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辦理工作;負責全區城市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及全局人員指揮調度;負責計算機網路中心、道路監控系統、無線指揮網路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區數字城管建設、運轉維護以及與市級數字城管系統業務對接;負責全局督查考核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領導批示件、上級交辦件、部門轉辦件、新聞曝光件、重要投訴件的督辦工作以及局掛牌督辦工作;負責全局崗位目標考核工作;負責監督、考核各街道、鄉鎮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區城市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全區防汛、抗台等工作。
2.治安三大隊(公安編制)
負責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安保障工作。
人員編制
(一)區城管與執法局機關公務員編制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含溫委發〔2010〕115號規定的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兼任的副局長職數1名),中層幹部職數1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5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二)中隊、中心核定人員編制370名,執法中隊正、副中隊長職數按各中隊執法人員配備數核定,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3名,中層幹部職數74名。
其它事項
各街道、鄉鎮設立城市管理辦公室。區城管與執法局下設17個行政執法中隊,派駐各街道、鄉鎮開展工作。城管辦主任由街道、鄉鎮分管領導擔任,街道、鄉鎮市容科科長(村鎮辦主任)、派駐執法中隊中隊長均擔任城管辦副主任。行政執法中隊以區城管與執法局名義行使執法權,業務工作接受區城管與執法局領導和監督,日常工作由各街道、鄉鎮指揮、調度和考核。街道、鄉鎮城管辦統一組織、協調本轄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