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廣東省有關鹽業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鹽業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鹽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落實國家儲備鹽制度;
(四)負責審核和發放有關食鹽許可證工作;
(五)依照有關規定,對轄區食鹽生產、銷售、調撥等專營工作實行管理,維護食鹽生產、運銷秩序,確保合格碘鹽供應;
(六)組織實施轄區鹽業行政執法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非法生產、銷售、走私鹽等活動和組織查處重大鹽業違法案件;
(八)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鹽業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機構設定:
鹽政法規股、食鹽專營股、財務股、人事股、經濟開發部。
附註:廣東省深圳鹽業總公司鹽田分公司是廣東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擁有鹽產品批發、調撥權的企業。與鹽務分局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職能分設,合署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