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依據交通運輸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國家標準GB/T22485-2013、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6〕89號)、鹹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鹹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管理經營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網約車管理和統籌工作,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其所屬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和駕駛員營運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網信、通信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網約車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並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並在經營許可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持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路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並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
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在本市有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七)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設定辦理程式,按照《網約出租汽車申請材料表》(見附屬檔案二)進行核對,確認材料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及前款第(五)、第(六)款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
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收到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交的前款第(五)、第(六)款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後,對線下其他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受理時限由網約車平台公司申報材料表提交之日計算。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陝西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網約車平台公司可以向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並做好依據該《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辦理的網約車和駕駛員善後處理工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7座或7座以下車輛,滿足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燃油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發動機排量1.8L(含1.8L)或1.6T(含1.6T)以上,達到本市機動車註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
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達50公里以上,達到本市機動車註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
純電動新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達到200公里以上,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省和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具有顯示網約車平台公司和網約車信息的專用設施;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其他車輛變更為網約車的,其初次登記註冊日期未滿2年,車輛標準符合本條第(二)款。
第十四條 網約車準入辦理程式、經營時限、方法及退出程式:
(一)新購網約車應提供車輛詢價單和車輛排量證明;
(二)其他車輛變更為網約車輛,應提供車輛產權登記證、行駛證、購車發票複印件、行駛里程證明;
(三)網約車平台公司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提交擬辦理網約車名冊和本條第(一)、第(二)款相關材料,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核准,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核准合格的車輛,發放《預先核准確認書》;
(四)網約車平台公司持《預先核准確認書》,向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並持變更後的產權證、行駛證、運營保險、經營者與駕駛員協定、相關勞動保險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將相關車輛信息反饋公安機關。(五)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約車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或使用年限未達到8年退出經營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向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報備,交回《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同時將相關車輛信息反饋公安機關,供公安機關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時核驗。
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註銷車輛經營權;平台與車輛接入關係終止以及平台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台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新購車輛從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起計算使用年限;其他車輛變更為網約車的,其經營期限和行駛里程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初次登記之日計算。
(六)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由車輛所在平台公司向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變更後的車輛行駛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重新換髮《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年齡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試合格後,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鼓勵推廣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組織實施從業資格考試。
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考試和區域科目考試,公共科目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區域科目考試大綱由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持本市行政區域外《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當參加本市區域科目考試,區域科目考試合格的,由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註冊,通過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平台公司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信息和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勞動協定。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
(一)按約定履行運輸等相關契約;
(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運營中因所屬駕駛員過失造成旅客物品損毀、丟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安全生產責任;
(五)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
(六)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規範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運營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依法辦理交強險、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強制性保險。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駕駛員再教育工作,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行駛里程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巡遊出租汽車加入網約車平台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按照網約車計程計價方式收費;巡遊出租汽車雖加入網約車平台但仍從事巡遊運營的,按照巡遊出租汽車計價方式收費。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只能接入一個網約車平台,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可根據自身需求變更接入的網約車平台。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網約車駕駛員應按國家標準提供服務;
(二)不得進入未經許可的服務平台;
(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遊攬客;
(四)按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費;
(五)嚴格按訂單提供營運服務,不得拒載和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台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台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台;
(九)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和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和網約車行駛里程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受理網約車投訴處理工作,對違反本細則第六章相關條款的,對網約車平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網約平台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對違規車輛做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三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一、十九、二十六、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與其他相關條例、部令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從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