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階段:實行人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二階段: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981年4月9日至13日鳳陽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府城召開,會議決定設立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了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

新中國成立後,鳳陽縣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的過程歷經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實行人民代表會議制度。1950年2月至1954年2月,共召開鳳陽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6次,通過了若干決議,選舉了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階段: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54年5月鳳陽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府城召開,至“文化大革命”開始後中斷,這期間共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0次,期間縣革委會的成立,取代了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階段:恢復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81年4月9日至13日鳳陽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府城召開,會議決定設立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了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從組織上和制度上進一步健全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豐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成為我縣民主法制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標誌之一。
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從1981年恢復並設立常務委員會起,至2009年12月,歷經七屆、八屆、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十四屆,共召開27次縣人民代表大會。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縣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5、選舉縣長、副縣長;
6、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7、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議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改變或者撤銷縣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2、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3、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