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新中國成立後,鳳陽縣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的過程歷經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實行人民代表會議制度。1950年2月至1954年2月,共召開鳳陽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6次,通過了若干決議,選舉了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階段: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54年5月鳳陽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府城召開,至“文化大革命”開始後中斷,這期間共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0次,期間縣革委會的成立,取代了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階段:恢復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81年4月9日至13日鳳陽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府城召開,會議決定設立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了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從組織上和制度上進一步健全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豐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成為我縣民主法制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標誌之一。
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從1981年恢復並設立常務委員會起,至2009年12月,歷經七屆、八屆、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十四屆,共召開27次縣人民代表大會。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縣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5、選舉縣長、副縣長;
6、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7、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議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改變或者撤銷縣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二、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1年4月,鳳陽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選舉產生了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縣人大常委會設立綜合辦事機構:辦公室。
1984年3月鳳陽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後,縣人大常委會增設了法制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財政貿易工作委員會、工業交通工作委員會和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5個辦事機構。
1987年鳳陽縣第九屆人大常委會撤銷了工業交通工作委員會,增設了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1993年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內設了秘書科和老乾科。
2000年鳳陽縣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增設農村經濟工作委員會,常委會辦公室增設了行政科。
2006年鳳陽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設“一室六委”,並將“六委”更名為: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加掛預算工作委員會牌子)、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加掛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牌子)、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常委會辦公室保留秘書科、行政科,將老乾科更名為離退休幹部工作室(副科級配備),增設了信訪科。
2010年1月縣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增設研究室和法制室。
從1981年4月恢復縣人民代表大會並設立縣人大常委會以來,至2009年12月,縣人大常委會共召開213次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通過相關任免事項,並通過聽取“一府兩院”工作報告,作出相關決議決定,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工作評議、質詢和法規性檔案備案審查等方式,對“一府兩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機構設定
一、辦事機構設定根據工作需要,經編制機關批准,鳳陽縣人大常委會設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9個,分別為: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研究室、法制室,縣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加掛預算工作委員會牌子)、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加掛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牌子)、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 二、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人:
辦 公 室主任:高峰副主任:楊燕、王宗林
研究室主任:劉顯祥副主任:沈仁龍
法制室副主任:李鳳玲
財經工委主任:葉洪勝
內司工委主任:代漢成
人選工委主任:武春
城建環資工委主任:洪楊
教科文衛工委主任:胡正偉
農工委主任:吳夕燦
三、辦公室內設機構負責人:
離退休幹部工作室主任:王宗林副主任:馬珊珊
行政科科長:孫桂龍副科長:馬珊珊
秘書科科長:方芳
信訪科科長:李鳳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