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土地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以下簡稱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嚴格規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和設備材料採購招投標活動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土地工程項目是指財政投資的土地開發、復墾、治理工程。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和媒體的指定以及其它未盡事項,按《鳳岡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單項契約估算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工程項目,必須實行招標。
第五條 達不到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土地工程項目的發包,按下列方式確定施工隊伍。
(一)單項契約估算在50萬元(含50萬元)至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工程項目,由業主單位會同縣國土、檢察、發改和建設等部門按照《鳳岡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投標。
(二)單項契約估算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不含5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工程項目,在發改、國土、檢察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單位邀請3家以上有資質、講信譽的施工企業採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擇優確定施工隊伍。
(三)單項契約估算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土地工程項目,由業主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要求,集體研究確定。
第六條 業主單位在土地工程項目招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資料,在招投標活動結束後,必須送縣發改、國土部門和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備案。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每季度對水利建設招投標情況採取隨機抽查的辦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實施土地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的質量、進度、施工安全和支付民工工資等情況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評定。對被評定優的施工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後,業主單位可以獎勵其一個20萬元人民幣以下土地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權。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拖延進度影響按期完工交付驗收、安全生產出現問題或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行賄行為的施工企業,取消其在我縣一年以內的土地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
第八條 本細則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若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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