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貫徹執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執行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提出就業資金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貫徹執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執行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提出就業資金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統籌建立覆蓋全縣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全國、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的審核、審批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措施;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措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管理、指導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相關政策;負責職稱評聘、專家(含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九)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管理、服務和培訓等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執行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一)貫徹執行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實施勞動契約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承擔依法查處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鳳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編制全局系統財務收支預決算,調整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經費及專項資金計畫和預算;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集中核算工作;負責政府採購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工會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目標考核工作。

貫徹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畫;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辦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就業促進股

統籌城鄉勞動力培訓就業工作;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日常管理工作,規範審批全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和民辦職業介紹許可;貫徹執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全縣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提出年度就業資金安排意見;貫徹落實新一輪就業優惠政策;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實施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統一管理全縣企業檔案。

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進一步做好維權工作;貫徹執行城鄉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推動農民工尤其是採煤沉陷區農民(被征地農民)相關政策落實,承辦全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貫徹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企事業單位改組改制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負責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失業待遇審核審批工作。

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工作,提出創業資金安排計畫,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條件,建立創業項目庫和專家庫,對創業人員實施創業指導,負責農民工創業園統籌管理及政策落實工作。

(三)職業能力建設股

貫徹執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執行技工院校及就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激勵政策,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考工定級工作。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負責組建全縣各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核、評審、認定和聘任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貫徹執行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鳳工作和回國專家來鳳定居工作政策;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承擔國(境)外機構在縣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來鳳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縣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畫、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

(四)政策法規股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和論證工作;制定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來信來訪工作。

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政策、法規,制定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實施細則和辦法;貫徹執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培訓管理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機關協調工作;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及分析工作。

(五)人才開發股

承擔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申報和核准;組織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承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工作;貫徹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調配事宜;承擔縣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考核工作;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六)工資福利股

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管理;落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內部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

(七)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規。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率,制定醫療、生育保險的待遇和給付標準;貫徹執行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規則;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監督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負責縣本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資格審定和年審工作;擬訂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及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八)養老保險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規;負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正常退休待遇的審批;負責死亡職工(參保人員)遺屬待遇政策和審批;負責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九)農村社會保險股

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審核審批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待遇;審核審批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待遇。

(十)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務員競爭上崗,最佳化人才隊伍的合理結構;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協調縣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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