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監督、監察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研究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監察和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
(三)負責全縣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參與組織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縣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故調查報告許可權進行事故批覆,並督促落實。
(四)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明確由有關部門承擔的除外)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服務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五)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各級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監督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和認證工作。
(六)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設施、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參加“四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安全評價驗收和監督檢查工作,督促企業職業危害和預防治理工作;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指導和協調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及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八)監督有關部門和企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工作。
(九)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