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青果社舞弊案,發生於1969年3月7日,台灣政府起訴高雄高雄青果運銷合作社理事長吳振瑞等人,指控他們贈送金盤、金碗,涉嫌貪污、背信、圖利等罪,吳振瑞等人隨後被判刑。當時新聞媒體報導,稱吳振瑞等人為蕉蟲,認為他們嚴重剝削農民,因此又稱剝蕉案、金盤金碗案。
此事件被認為是一個冤案。1989年,台灣政府將沒收的金盤金碗送還吳振瑞等人,私下道歉。吳振瑞因年事已高,不願再上法院爭訟平反,與台灣政府達成和解。
事件經過
1963年,日本開放台灣香蕉進口,香蕉成為台灣當年最有價值的出口農產品。吳振瑞當時擔任高雄青果合作社主席,努力拓展出口,改善了南部蕉農的生計。1969年,高雄青果合作社召開社員大會,因當年度獲利良好,決定打造金盤、金碗,作為禮品,贈送給理事會成員、政府官員與來往廠商。
3月7日,高雄青果社舞弊案爆發。台灣政府指控吳振瑞等人,剝削蕉農,中飽私囊,以貪污、背信、圖利等罪起訴。新聞媒體稱這些人為蕉蟲,稱此案為剝蕉案。
地院一審時,判決吳振瑞八年徒刑。二審時,以查無舞弊違法事由,改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髮禁止黃金買賣之命令判刑。1972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吳振瑞被判刑2年6個月。
在剝蕉案發生之後,台灣銷日的香蕉出口額大幅衰退,結束台灣香蕉外銷的黃金時期。
法律爭議
吳振瑞等人,被指控的罪名,一是圖利、背信,二是違返黃金管制的行政命令。關於圖利、背信罪的爭議在於,贈送金盤、金碗是由青果合作社社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不是由吳振瑞等人私自執行,以此判罪,在事實認定上有疑義。
至於黃金管制命令,主要是管制金塊。金盤、金碗屬於黃金飾品,並不在管制範圍內。以此判刑,過度擴張了行政命令的範圍與權力。而且,以違反行政命令判刑,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