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廈門大學出版社; 第3版 (2008年6月1日)
外文書名: Law of Family and succession
叢書名: 高等法學院校民商法學系列
平裝: 397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561518809
條形碼: 978756151880901, 9787561518809
尺寸: 22.6 x 16.8 x 2 cm
重量: 499 g
內容簡介
《高等法學院校民商法學系列?婚姻家庭與繼承法(3版)》主要內容:伴隨著我國法學教育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法學教材建設也呈現日益繁榮的景象。在民商法學科,以高校教師為主體組織編寫出版的各種系列教材,不僅大大促進了民商法學科的教材建設,而且也為法科學生學習民商法選用教材提供了比較大的空間。同時,伴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民商法學理論也獲得了長足的進步,無論是研究領域的寬度還是研究領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論的進步與發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國民商法理論的進步與發展也充分反映在我國民商法學科教材的建設之中。進入本世紀以來出版的民商法學系列教材逐步改變了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貫穿全部民法課程學習過程的狀況,不僅出版了民商法學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內容比過去豐富得多,理論深度也比過去大得多。進而,90年代以來,我國的民商法學教材建設也逐漸擺脫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蘇俄民法學教科書的影響,在構建我國科學的民商法學理論體系方面發揮著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本系列教材是我與我過去的廈門大學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的同事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與廈門大學出版社良好合作的結果。自2000年陸續出版以來,多次重印,陸續再版,逐漸被多所高校法學院系採用,作為本科教學的教材或教學參考書,有的還被選作碩士研究生教學的教材或參考書。2007年在教育部組織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教材規劃”評選中,本系列中的《民法總論》和《商法》還被選定為規劃教材。
目錄
總序
三版前言
第一章 婚姻家庭與婚姻家庭法
第一節 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變和發展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的適用
第二章 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
第一節 中國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第二節 中國近代婚姻家庭立法
第三節 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
第三章 親屬關係
第一節 親屬概述
第二節 親系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係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婚姻自由原則
第二節 一夫一妻制原則
第三節 男女平等原則
第四節 反對家庭暴力原則
第五節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第六節 計畫生育原則
第五章 婚姻成立
第一節 婚姻成立概述
第二節 婚約
第三節 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
第四節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五節 婚姻無效與撤銷
第六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
第一節 婚姻效力概述
第二節 婚姻的一般效力
第七章 夫妻財產制
第一節 夫妻財產制概述
第二節 法定夫妻財產制
第三節 個人特有財產制
第四節 約定夫妻財產制
第五節 夫妻的債權和債務
第八章 婚姻終止
第一節 婚姻終止概述
第二節 節 登記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四節 離婚對當事人的法律後果
第五節 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
第九章 父母子女關係
第一節 父母子女關係概述
第二節 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
第三節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
第四節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
第五節 人工生育子女與父母的關係
第十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概述
第二節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三節 收養的效力
第四節 收養的解除
第十一章 祖孫關係、兄弟姐妹關係
第一節 祖孫關係
第二節 兄弟姐妹關係
第十二章 監護關係
第一節 監護概述
第二節 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
第三節 監護人的職責
第四節 監護的變更、撤銷和終止
第十三章 民族、區際、涉僑及涉外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節 民族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節 區際婚姻家庭關係
第三節 涉僑婚姻家庭關係
第四節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
第十四章 繼承與繼承制度
第一節 繼承概述
第二節 繼承制度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十五章 繼承法律關係
第一節 繼承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繼承人
第三節 繼承權
第四節 遺產
第十六章 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概述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
第三節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第四節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
第十七章 遺囑繼承
第一節 遺囑繼承概述
第二節 遺囑的設立
第三節 遺囑的法律效力
第四節 遺囑的變更、撤銷和執行
第十八章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定
第一節 遺贈
第二節 遺贈扶養協定
第十九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節 繼承的開始
第二節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第三節 遺產的保管和分割
第四節 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第五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第二十章 涉港、澳、台及涉外繼承
第一節 涉港、澳、台繼承
第二節 涉外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