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以下簡稱“111計畫”)實施和管理的科學化與規範化水平,充分發揮引進國外高水平人才和智力在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引領和支撐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11計畫”由教育部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組織實施,以建設世界一流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進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學校匯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進一步提升高等學校引進國外智力的層次,促進海外人才與國內科研骨幹的融合,形成國際化學術團隊,開展高水平合作研究、高層次人才培養、高質量學術交流,重點建設一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學科,提升高等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第三條 “111計畫”的總體目標是瞄準國際學科發展前沿,圍繞國家需求,結合高等學校具有國際前沿水平或國家重點發展的學科領域,以優勢特色學科為基礎,以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基地為平台,從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學、研究機構或世界一流學科隊伍中,引進、匯聚1000名海外頂級學術大師以及一大批學術骨幹,與國內優秀學科帶頭人和創新團隊相互融合,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隊伍,重點建設100個世界一流的學科創新基地,努力取得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科研成果,提高高等學校的整體水平和國際地位。
第四條 “111計畫”以學科創新引智基地(以下簡稱“111基地”)建設項目的形式實施,按照“統籌規劃、服務需求、科教融合、擇優建設、動態管理”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能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成立“111計畫”領導小組,負責計畫的巨觀指導和決策。領導小組由兩部門領導和相關司級領導組成,主要職能為:
1. 制訂“111計畫”的整體規劃、戰略布局;
2. 審核確定“111基地”建設名單和資助經費等。
第六條 教育部科技司和國家外國專家局教科文衛司相關業務處室人員聯合組成“111計畫”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能為:
1. 制訂並發布“111計畫”年度實施方案;
2. 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組成“‘111計畫’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111專委會”),作為學術諮詢機構。委員會成員實行聘任制,5年一個聘期,可連續聘任;
3. 對計畫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111專委會”對項目進行評審;
4. 負責“111基地”建設立項;
5. 負責推進項目的執行和檢查經費的落實;
6. 組織對“111基地”的驗收和評估。
第七條 “111專委會”受“111計畫”管理辦公室委託,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1. 對“111計畫”有關問題進行諮詢;
2. 負責計畫項目的評審;
3. 對各“111基地”的建設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與驗收評估。
第八條 高等學校是“111基地”建設的依託單位,獲得“111計畫”資助的高校應加強學科創新引智工作力量。
第三章 支持範圍與條件
第九條 “111計畫”遴選範圍包括中央高校和地方高等學校。具體申報資格與申報數量由年度實施方案確定。
第十條 申請本計畫的“111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學科基礎:
依託學科應為國內一流優勢特色學科,建設有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平台,具有良好的國際合作研究基礎。
2. 人員構成:
(1)應聘請10名以上海外人才團隊,其中包括:1名以上國際一流學術大師,5名以上高水平學術骨幹;或成建制10人以上國際一流海外團隊。
(2)國內人才團隊10人以上,其中包括5人以上優秀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拔尖人才。
3. 人員條件:
(1)海外人才應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學、研究機構任職或受聘於世界一流學科的教學科研崗位,與本學科有良好的合作研究基礎。
(2)海外人才應具有外國國籍,對中國友好,品德高尚,治學嚴謹,富於合作精神。國際學術大師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諾貝爾獎獲得者可適當放寬),學術骨幹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
(3)國際學術大師應為外國國家科學院或工程院院士或國際公認的一流專家學者,其學術水平在國際同領域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過國際公認的重要成就。
(4)海外學術骨幹應具有所在國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職位,在所屬領域取得過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
(5)國內工作時間:國際學術大師每人每年原則上累計不少於1個月;海外學術骨幹每人每年原則上累計不少於3個月,一般應保持有1名以上海外學術骨幹長期在基地工作。
(6)國內研究團隊學術帶頭人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科研骨幹成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兩院院士、千人計畫、長江學者、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等國家人才計畫獲得者應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條 兩個“111基地”不得引進同一名國際學術大師。
第四章 申報、評審及立項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按照年度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進行申報。以學校為單位,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根據核定的申報名額、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遴選、推薦,組織填寫《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建設申請書》、並與相關材料一併報送至“111計畫”管理辦公室。
第十四條 “111計畫”管理辦公室組織項目的評審工作。項目評審程式為:
1. “111計畫”管理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凡審查不合格者將不予受理;
2. 組織本領域同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
3. 組織“111專委會”進行會議評審,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評議並填寫評審意見表;
4. “111計畫”管理辦公室匯總專家意見,並根據專家意見制定年度支持方案報領導小組審核批准;
5. 根據領導小組審批結果,公布“111計畫”年度項目立項名單和資助經費額度。
第十五條 予以立項的“111基地”依託高校須填寫《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建設計畫任務書》,並組織專家組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後的任務書和論證報告作為中期績效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五章 組織管理與驗收評估
第十六條 “111基地”一個建設周期為5年,每個基地須從建設期首年度開始建立年度進展報告制度,每年根據相關通知要求將進展報告報送“111計畫”管理辦公室。
第十七條 予以立項的“111基地”根據計畫任務書的要求,須持續提升引進國外人才層次和水平,自主開展合作研究,加強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加大聯合培養博士生力度,積極爭取承擔國內外重大科研任務,引領和支撐一流學科建設。
第十八條 “111基地”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基地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111基地”實行“開放、流動、協同、共享”的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111基地”實行中期績效檢查制度,對立項建設後滿3年的基地進行中期績效檢查。對中期績效檢查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要求予以整改或中止建設:
1. 對明顯未達到引智計畫要求、難以完成預期目標的;
2. 保障條件不能落實,無法按原建設方案實施的;
3. 其他因人為因素嚴重影響基地正常建設的。
第二十條 中期績效檢查委託“111專委會”進行,採取現場檢查的辦法,檢查包括海外人才引進、重點工作進展、學校保障措施、基地管理運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並形成中期績效檢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基地負責人調離的,其所在高等學校應在負責人調離後3個月內向“111計畫”管理辦公室提交負責人調整意見,經管理辦公室同意後予以調整。
第二十二條 “111基地”首個5年建設期結束後,由“111計畫”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111基地”所在高校應按相關通知要求,填寫《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驗收申請報告》報“111計畫”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111計畫”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111基地”進行現場驗收,驗收程式包括:聽取基地主任和依託高校的建設匯報,審核驗收材料,考察研究平台和建設成效,對照任務書確定的建設目標,重點對引進海外人才和國際化團隊建設、創新能力和國際學術影響力、學科提升和高層次人才培養、建設管理和開放共享、高水平國際合作等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111基地”建立滾動支持機制,對建設成效顯著、驗收結果良好的“111基地” 可繼續滾動支持5年。
第二十五條 “111基地”須參加5年一次的周期性評估,評估工作由“111專委會”或委託第三方專家組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估內容包括學科建設水平與人才培養質量、合作研究與協同創新水平、國際化團隊建設和青年拔尖人才引進、管理運行和開放共享等,對通過評估的基地保留名稱繼續開放運行,對於未通過評估的“111基地”要求整改或淘汰。
第二十六條 “111基地”要積極探索實質性、高水平、可持續的協同合作機制,推進機構化、制度化、規範化的建設模式,積極承擔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研究中心)、國際大科學計畫(工程)、世界一流國際學術期刊建設等項目,鼓勵基地人員在國際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不斷提高國際合作的層次與水平。
第二十七條 “111基地”經費支持人員所發表的相關論文、專著、研究報告、資料、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均須標註“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資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中英文字樣和項目編號。
第二十八條 “111基地”要建立國際一流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建立國際化動態信息網站,營造創新引領、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圍。
第六章 建設經費與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111基地”建設期間可獲得專項經費支持,專項經費由教育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高等學校主管部門、依託單位共同籌措。
第三十條 國家專項建設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聘請外國專家經費相關辦法和規定執行,依託單位應保障“111基地”建設經費投入,規範使用、提高效益,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高校配套經費除補充聘請外國專家費用不足部分外,還可用於:
1. 開展科學研究所需的科研業務費、實驗材料費、人員費、助研津貼和其他相關費用;
2. “111基地”配備的國內優秀科研骨幹赴國外一流大學、科研機構從事合作研究、短期訪問及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所需費用;
3. “111基地”召開相關國際學術會議及其他與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建設相關的費用。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管理辦法》(教技〔2006〕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有關高等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校“111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111計畫”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