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附加耗熱量

高度附加耗熱量是考慮房屋高度對圍護結構耗熱量的影響而附加的耗熱量。《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規定:民用建築和工業企業輔助建築物,當房間高度在4m以下時,可以不考慮高度附加。房間高度超過4m時,每增高1m,應附加的耗熱量為房間圍護結構總耗熱量(包括圍護結構傳熱基本耗熱量和其他修正耗熱量)的2%。但總的附加值不大於15%。

高度附加不適於樓梯間,因為樓梯間的散熱器布置一般在底層,已經考慮了垂直方向熱氣流的上升。建築物耗熱量指標和採暖耗煤量指標是評價建築物能耗水耗的兩個重要指標。這兩個指標的按單位建築面積,也可按單位建築體積來規定。考慮到居住建築,特別是住宅建築的層高差別不大,故本標準這兩個指標仍按單位建築面積來規定。在採暖居住建築中,住宅建築約占92%,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托幼建築等總計占8%左右,後面這些居住建築,人居密度較大,其換氣次數和換氣耗熱量一般都高於住宅,但目前對此還缺乏調研和測試數據,難以作出定量分析,故本標準只對採暖住宅建築的耗熱量指標作出規定,而對集體宿舍等居住建築的耗熱量指標不作規定,但它們的圍護結構保溫應達到當地採暖住宅建築相同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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