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高信用國標倉單綜合服務是在我國法律和自主核心技術支持下對倉單運用模式、安全模式、公共機制、風險分散模式進行了創新升級。
倉單認證涉及“倉單設施和服務認證”、“電子倉單的生成和存續認證”,它是依據中倉倉單的標準和規範對倉儲服務商的人員、倉儲設施、運營設備等進行準入培訓和軟硬體升級,通過服務認證、電子認證等技術手段對倉儲服務商簽發的電子倉單進行7*24小時的交收支撐服務。
倉單徵信是指“倉單專業徵信”、“倉儲企業專業徵信”,中倉倉單研發了符合倉單商業性特點的指數和評價體系,通過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中倉企業徵信系統”開展倉單物權徵信、倉儲企業徵信服務。
倉單的要素
2013年12月31日,國家標準委批准的《倉單要素與格式規範》(GB/T30332-2013)正式發布,標準於2014年7月1日生效實施。其將倉單分為普通倉單和可流轉倉單。其中,可流轉倉單格式有28個必備要素和12個可選要素,覆蓋了《契約法》第386條明確要求倉單應含有全部八項內容,包括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期間;倉儲費;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高信用國標倉單符合國標和法律對倉單要素的要求。
倉單的屬性與功能
根據《契約法》第385條和第387條的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權利憑證。因此,倉單是債權憑證,其給予存貨人返還請求權,當存貨人持有倉單向保管人請求交付倉單記載的倉儲物時,保管人負有返還倉單記載的倉儲物的義務。同時,根據《契約法》第387條的規定,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背書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物權法》第223條和《擔保法》第75條也明確規定倉單可以出質,倉單也是物權憑證,倉單的轉讓亦代表了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綜上,倉單既是物權憑證又是債權憑證。高信用國標倉單作為可流轉倉單,通過背書可用於質押和轉讓。
高信用國標倉單綜合服務
2015年11月6日下午,中國高信用國標倉單綜合服務上線發布會在北京金融街舉行,中倉倉單服務有限公司等六個機構共同啟動了國內首創的高信用國標倉單綜合服務系統,為中國倉單行業提供普惠支持服務。
中國高信用國標倉單綜合服務對倉單運用模式、安全模式、公共機制、風險分散模式進行了創新升級,建立了倉單認證、倉單徵信、倉單保險三類倉單基礎公共服務,為倉單服務方和倉單使用方之間利益衝突與信用體系提供了社會化的解決機制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