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籍管理
1、考籍管理辦法
(1)考籍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1)由省考試局會考處對全省會考考籍與成績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每個考生基本情況電子檔案及各學科會考成績檔案。
2)各市縣、學校建立相應的會考考籍、成績檔案。
(2)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的考籍及成績管理
1)學生因故跨市縣轉學,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校簽署同意轉學意見,並由該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轉學證明,報轉入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同時須到市縣招生辦辦理考籍遷移手續,轉出市縣招生辦根據考生轉學證明,將其考籍卡密封轉寄給轉入市縣招生辦。轉入市縣招生辦憑卡建立考籍檔案,且將其考籍卡原件、轉學證明複印件連同流動生名冊上送省考試局會考處,經審核後方可確認其考籍、成績。市縣內不同學校之間的轉學,由市縣基教、招生部門按上述原則處理。?
2)跨省轉學的學生,除經教育主管部門確認學籍以外,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教基017號文的規定,必須由省級會考管理機構出具會考成績證明和轉學證明複印件。本省轉出外省續讀的考生,須由所在學校和市縣招生辦出具證明,到省考試局會考處申辦會考成績單。
3)經批准休學的學生,復學後在原年級就讀,其考籍號不變;在下一屆就讀,須另編考籍號,重讀學科可重考,其餘原有會考成績仍然有效。
4)留級生重讀科目可重考,原號註銷,重考科目的會考成績記多次考試中的最高等第。
5)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會考的高中學生,可視為退學並將原有考籍註銷。
6)高二因故漏考考生高三補報名時,應交該生國中升高中考試的原始報名表及高二因故漏考證明。
7)凡轉學、休學、復學、退學考生的考籍,各學校在當屆會考報名時應填寫《流動生登記表》並由市縣招生辦匯總並按時上報省考試局會考處。
8)跨省市、跨市縣轉入及高二漏考的考生均需按第一次報名的程式辦理報名和建立電子考籍檔案的手續。
考試說明
會考科目和時間
(1)會考的文化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物理、化學、歷史、地理、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生物11科;實踐科目為:物理、化學、通用技術、生物的實驗操作。
文化科目的會考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種,採用“3+3+4”的形式,即語文、數學、外語3門作為必考科目,在其餘科目中考生可任選3門作為考試科目,餘下4門作為考查科目(筆試),要求考生在第一次報名時就選定考試和考查科目。實踐操作科目均為考查科目。
考試科目的成績報告分為4個等第(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考查科目的成績報告只分2個等第(及格、不及格)。
(2)會考時間及科目安排
高中會考文化科目一年開考兩次,每次都開考10門。第一次安排在春節前三周左右,其中語文、數學、外語3科主要面向高三考生,其他科目主要面向重考學生;第二次安排在6月中旬,思想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信息技術等7科主要面向高二考生,其餘3科主要面向重考學生,不再單獨安排補考。
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考查時間安排在每年6月下旬,主要面向高二年級考生。
考場規則
(1)考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第一天第一科考前25分鐘,其他科考前15分鐘憑準考證進入考場。進入考場的考生按座位號碼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監考員查對。保持安靜,不準喧譁、吵鬧,不準吸菸。
(2)考生進入考場,閉卷考試、考查科目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紙條、改正紙、塗改液、記錄本、計算器、通訊設備。只準帶藍、黑色鋼筆、原子筆、鉛筆、膠擦、圓規、三角板、削筆刀等考試必需文具用品。考生不準在允許攜帶的文具用品上以及其他地方寫有公式或文字。開卷考試、考查科目在上述限制以外可攜帶書籍、資料自用。
(3)考生遲到15分鐘,不準進入考場,考試30分鐘後,才準交卷離開考場,考試終了前30分鐘後才準離開考點。
(4)考生除在試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姓名、考籍號和座位號外,不得在試卷其他地方寫姓名、考籍號和作任何標記。
(5)主觀題試卷一律用0.5mm藍、黑色鋼筆或藍、黑色原子筆在規定的空白處答題,用紅色筆或鉛筆答卷屬違紀行為,標準化考試的答題卡,必須用2B炭質黑色鉛筆將與所選選項相應的塗點塗黑。需要修改時,先用橡皮擦乾淨後再塗黑。
(6)考生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試題的任何內容。遇試題字跡不清、試卷分發錯誤,可舉手詢問。
(7)考生答題時應獨立思考,不得離開座位。交卷離場後,不得再進入考場,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談論。
(8)考試終了前30分鐘,監考員先收第一卷試題和答題卡。
(9)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等候監考員收完試卷後才依次退出考場。任何人不準將試題、試卷、草稿紙和答題卡帶走。
(10)考生要正確對待考試,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答案,不準夾帶、換卷、冒名頂替等。
(11)在考試中,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者,按有關處罰規定嚴肅處理。
考生守則
(1)憑“准考證”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2)每科開考15分鐘後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種內不得離開考場,考試終了前30分鐘後才能離開考點。
(3)只能攜帶藍、黑色鋼筆、原子筆、鉛筆、直尺、圓規、三角板、膠擦,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稿紙、紙條、改正紙、塗改液、記錄本、計算器、通訊設備進入考場。不準在允許攜帶的文具用品上以及其他地方寫有公式或文字。開卷考試、考查科目可攜帶書籍、資料自用。
(4)按“座位號”對號入座,並將自己的“准考證”放在桌子右上角。只能在答題卡、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或塗黑自己的姓名、考籍號、座位號、考試科目、試題類型和座位號末兩位數等,不得在試卷、答題卡的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
(5)開考信號發出後才能開始答題。
(6)在試卷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
(7)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菸,不準喧譁。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8)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
(9)考生提問,先舉手,得到允許後,可詢問有關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10)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卷按頁碼順序整理好反放在桌上,監考員收完試卷後,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帶走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準在考場內逗留。
考生違反會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⑴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搶答);
⑵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拖答);
⑶在考場內隨意講話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⑷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的;
⑸用紅筆或鉛筆答題(繪圖、塗答題卡可用鉛筆)。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成績,且建議所在學校給予記過以上的校紀處分。
⑴同一科有第一條的犯規行為二款(含二款)以上;
⑵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⑶抄襲他人答案的;
⑷有意為他人抄襲答案提供條件的;
⑸夾帶書本、資料、紙條等以及類似行為的;
⑹攜帶考試規定必需的文具用品以外的物品,如計算器、通訊設備等進入考場的;
⑺互相核對試卷答案的;
⑻傳接紙條或答案的;
⑼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⑽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的;
⑾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次會考資格,並建議所在學校給予記大過以上的校紀處分,情節嚴重者取消會考考籍。
⑴有二項(含二項)以上第二條舞弊行為的;
⑵考試期間有意撕毀或帶走試卷、答題卡的;
⑶擾亂報名站(點)、考場、評卷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⑷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⑸威脅其他考生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⑹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考試資格的;
⑺考生由他人代考的;
⑻代他人考試的在校高中學生;
⑼參與共同舞弊或集體舞弊的。
公布成績
高中會考成績的等值問題
高中會考屬於標準參照性考試,即水平考試。所報告的成績,人們希望是等值的即同學科不同年度的分數是等值的,最好是不同學科的分數也等值可比。這樣才能對不同時間不同地方的考生水平進行有效的比較。基於這一點,我省採用水平較穩定的大群體參照的方法進行等值轉換。實踐證明,它明顯比直接用卷面原始分優越合理。
成績報告體系
1)我省實行的會考成績等第報告方法
①先計算各科的平均分X和標準差S。
②將各學科原始分數正態化處理,求出考生各科的正態化標準Z分。
③根據標準Z分劃分等第。
④分段進行標準T分的線性轉換。
這些工作都由計算機進行處理、保存和管理。
2)四種成績管理系統建立的依據及其功能。
省考試局會考處計算機總庫中保存有全省參加會考的考生各學科的四種成績,即卷面原始分、標準Z分、等第成績、標準T分。
原始分作為存檔備查、試卷分析、命題研究用。
標準Z分為確定等第的依據。以全省考生的總體水平為參照,平均分為零,標準差為1,基本上作到不同年度、不同學科的成績等值。各個等第分數線的確定是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先確定各個等第的百分率,參照正態標準Z分對應的百分等級劃定各個等第的分數線,要使劃定的各個等第的考生數所占的百分率和預定的相同,必須在計算Z分時先作正態處理。
等第成績是向考生報告和社會上公開使用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第,考查分為及格、不及格兩個等第。考試本身必然存在一定的誤差,卷面上相差幾分,往往屬於誤差範圍之內,可以當作水平是相同的。一般的水平考試成績也不要求區分太細。為了減輕考生那種由於“分分計較”帶來的心理負擔,所以決定不公布和使用百分制原始分數,只報告等第成績。實踐證明這樣處理社會效果較好。
線性轉換後的標準T分是作為“庫存”備用的百分製成績。它具有不同學科、不同年度等值可比的功能,它避免了標準Z分那種社會不易理解、使用不慣的缺陷。
實驗操作考查
考查科目時間及對象
我省會考實驗操作考查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三科。考查時間安排在每年6月下旬。考查對象為報名參加會考的全體考生。暫不具備施考條件的學校及社會青年,可在市縣招辦統一組織下,就近委託條件較好的學校協助施考。
( 2 )組織考查
由省考試局會考處負責組織考查科目的命題工作,物理、化學試題各6套,生物4套。
考查工作由學校實施,省、市(縣)指導檢查。各考點主考由學校分管領導擔任,主考教師以科任教師為主。每位教師每一輪監考考生數不能多於10人。考生應單人單桌,獨立操作,每輪考核時間20—30分鐘(不含準備時間)。考點應提前7天公布考查試題並準備好考查必需儀器、材料,供考生參觀、練習。施考時由考生提前半小時內抽籤選題。主考教師按成績評定表打分,再根據卷面分數劃定為及格、不及格二等,並於7月2日前將成績上報市縣,由市縣匯總於7月10日前上送省考試局會考處。
考查不合格或缺考的考生,可由學校在上送成績前按正式考查的要求組織重考,也可安排在下一年度的實驗考查時重考。
為保證實驗操作考查的質量,省、市(縣)將組織有關人員到學校進行抽查覆核,如抽查覆核結果與原評定成績有較大的差距,可責成學校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