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智慧財產權

體育智慧財產權是指體育組織、體育工作者、體育經營者和贊助者依法享有的體育智力勞動成果和經營標誌、信譽的權利。

基本信息

體育智慧財產權的產生

現代社會已進入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知識經濟時代。智力勞動、智力勞動成果已經成為主要勞動和經濟形式。智力勞動創造的社會和經濟價值遠遠大於簡單的體力勞動,甚至某一項科技發明就使社會發生根本性變化,如蒸汽機、發電機、核能的發明。智力勞動者所占的比例在已開發國家已經接近甚至超過體力勞動者,智慧財產權成為現代知識經濟社會勞動者的主要權益。

傳統體育知識含量低。它是人們將生活、生產中的一些動作或技能提煉出來,重複練習以達到熟練,增強某種體能並獲得一定樂趣的活動。體育競賽只是民間中少數人參與的一種娛樂。參賽者僅僅靠天生的身體素質和簡單的技術或技能,不需要長期專門化訓練。那時體育沒有商業利益,也沒有以此為生的專業運動員和教練員。

體育開始從社會生產生活中單獨分離出來,逐漸專業化是近代,主要是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事情。出現了以教學、訓練、競賽、表演為職業的體育教師和教練員、運動員、管理人員,使運動技術水平快速提高,體育事業得到很大發展。

由於現代體育運動的社會化,使體育不再是運動員個人行為,而成為有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管理人員、傳媒人員和觀眾等越來越多的人參與的高度社會化活動。為了在體育競賽中獲得勝利,實現人生價值、理想和獲取精神及物質利益,人們把大量的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運用到體育中,出現了運用自己知識和技能並專門進行體育教學、訓練、競賽、研究的專職教師、教練員、運動員、科研人員。體育的專業化、科技化,使運動競賽水平迅速提高,競爭更加激烈,參賽者僅僅依靠天生的體能及簡易技能是不可能獲取勝利的,需要進行較長時間系統的專門化訓練,挖掘和發揮有運動天賦的運動員最大人體運動生理潛能。體育競賽已經成為以教練員為主導,運動員參賽為表現形式,有教練員、運動員、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參與的以知識和智慧為主的群體競爭。這種體育科技化、專業化使體育智慧財產權成為體育工作者的主要權益。

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為了保護和調動廣大體育勞動者知識創新的積極性,促進人類體育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健全一套維護體育勞動者智力勞動成果合法權益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

從智慧財產權的角度講,體育開始正規的公平競賽就有了未公開信息權;體育的專業化、商業化產生了體育競賽表演權;體育知識化就有了體育著作權;體育科技化有了體育專利發明權、非專利發明權;體育產業化、市場化有了體育商標權、廣告權;有了體育競賽的廣播電視實況轉播,就有了體育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體育智慧財產權的作用

1)實現和保護公民、法人的體育合法權益。運動員、教練員、科研人員和體育經營管理者、新聞媒體及贊助商等公民和社會團體的智慧財產權是其現代社會合法權益中的主要權益,依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促進體育運動科技創新。保護體育智慧財產權就是調動和保護體育工作者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創造性,建立這種保護和激勵機制,對體育事業的快速和健康的發展將起極大的推動作用。

(3)拯救和發展奧林匹克運動。奧林匹克運動一度曾因所需資金巨大和經營不善出現巨額虧損而陷入危機。自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進行商業化操作後奧林匹克運動才開始扭虧為盈。美國人尤伯羅斯最大貢獻就是開發利用奧林匹克運動的廣播電視轉播權和奧林匹克標誌等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巨大潛在的經濟價值,使奧林匹克運動柳暗花明,重新喚發勃勃生機。現在奧林匹克運動的無形資產正迅速穩定增長,成為國際奧委會巨大的、永久的、無風險、快速增值的財富,是奧林匹克運動持續發展的經濟基礎。

(4)保障體育運動健康順利發展。體育智慧財產權可以使體育科技創新不斷湧現並迅速推廣套用,有效地防止濫用和隨意歪曲篡改,體育無形資產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使體育運動的發展得到穩定可靠的資金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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