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金融機構信用罪

騙取金融機構信用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騙取金融機構信用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其特徵為:
1、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
2、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3、主觀方面較為複雜,通常情況下是過失,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可能是間接故意。當然,就欺騙手段而言,行為人是有意而為之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的規定,犯本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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