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簡介

第一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屆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3月由駐馬店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段臘梅任常委會主任,張傑、喬登華、王素平、崔允成、張文清、馮玉梅任常委會副主任,李二德任常委會秘書長,常委會委員38名。
駐馬店市二屆人大常委會設有工作機構11個:辦公室、調研室、法制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信訪辦公室。

主要職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
定,其主要職權是: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人大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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