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驛禁令

郵驛制度名。清代官員或兵役,因公出差而動用驛站車馬人役等項者, 稱為馳驛。而馳驛則有各項規制禁令,違者懲處。

郵驛制度名。清代官員或兵役,因公出差而動用驛站車馬人役等項者, 稱為馳驛。而馳驛則有各項規制禁令,違者懲處。清制,凡奉差員役,執有勘合、火牌,借稱緊急,不與司驛官驗看,且多索夫馬車船者,司驛官得揭報部院參奏。內外官非例準給驛者,不得私用驛遞夫馬及差遣家人、衙役私發牌票支取夫馬,或其家人、衙役並無牌票,倚勢索取者,治罪。督撫提鎮及學政等在省內巡查、出考途中, 所需夫馬等項, 均自行備用,不得令經過地方官代辦。為此地方文武官員應互相糾察,如有需索擾累者,各據實參奏。又,凡馳驛,應各按正道行走,不得枉道擾驛。除緊要事件準連站星馳外,平常事件均按限按站,令地方官查明應付,不得越站跑傷馬匹。齎奏本章,套用小匣裝盛,不得越過十斤;若送冊籍用馬馱載,則不得超過六十斤;包裹、背馱均不得超過六十斤。違者許驛官將斤數詳揭。如奉差員役並無需索等事,而司驛官役借端遲延者,準許該員役據實申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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