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是馬鞍山市的“法律監督機關”,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必須向馬鞍山市人大做年度工作報告。

基本信息

職能介紹

馬鞍山位於安徽省東部,橫跨長江兩岸,接壤南京、合肥、蕪湖,毗鄰長三角。現轄含山縣、和縣、當塗三 縣和花山、雨山、博望三區,面積4049平方公里、人口230萬,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就座落在這座伴隨著新中國成長起來的工業之城、港口之城、綠色之城、文明之城。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建於1954年9月,始稱馬鞍山礦區人民檢察署,後更名為馬鞍山礦區人民檢察院。1956年馬鞍山市建立,馬鞍山礦區人民檢察院更名為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多次區劃調整,市檢察院現轄三區三縣基層檢察院,檢察機構建設日臻完善。全市檢察機關先後有400多人次受到上級表彰,湧現出2位中國“十大傑出檢察官”、2位“全國模範檢察幹部”、1位全國檢察機關“人民滿意的檢察幹部”、1位全國“十佳公訴人”、1位全國“優秀檔案工作者”和1個全國“模範檢察院”、1個“十佳檢察院”、2個全國“人民滿意的檢察院”、1個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等一批先進典型,市檢察院還先後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集體一等功一次、授予全國基層檢察院建設組織獎2次。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將在回首中汲取經驗,在總結中再樹目標,在謀劃中再繪藍圖,在發展中再添新景。全市檢察機關將緊緊圍繞“立足新起點、把握新要求、樹立新標桿、爭創新業績”的“四新”目標要求,著力抓好檢察工作與中心工作的緊密結合,著力抓好法律監督職能的全面履行,著力抓好執法規範化的有序推進,著力抓好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紮實開展,進一步強化業務、隊伍和作風建設,為服務馬鞍山“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領導班子

吳劍華:黨組書記、檢察長 領導市院全面工作 劉序: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分管辦公室、監所檢察處、駐馬鞍山監獄檢察室、駐馬鋼檢察室 劉建鄴: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分管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職務犯罪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職務犯罪預防處、法警支隊 孫起斌:副檢察長 分管偵查監督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 陳先銀: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分管公訴處、行政裝備處、檢察技術處 張踽: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負責紀檢組工作,分管監察處、檢務督察室 邰玉金: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負責政治部工作,分管幹部處、宣傳教育處、機關黨委 蔣永葆:黨組成員、反貪污賄賂局局長 負責反貪污賄賂局工作 高少勇檢察委員會專職檢委 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 鮑美萍檢察委員會專職檢委 吳劍華: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機構職能

市檢察院機關現有內設機構:

1、辦公室

2、政治部

3、幹部處

4、宣傳教育處

5、反貪污賄賂局

6、反瀆職侵權局

7、偵查監督處

8、公訴處

9、監所檢察處

10、民事行政檢察處

11、控告申訴檢察處

12、法律政策研究室

13、檢察技術處

14、職務犯罪預防處

15、行政裝備處

16、法警支隊

17、職務犯罪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

18、案件管理辦公室

19、紀檢組(監察處)

20、機關黨委

派駐機構2個:

駐馬鞍山監獄檢察室

駐馬鋼檢察室。

辦公室主要職能: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值班;負責檔案管理、保密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幹部處是政治部負責幹部人事工作的組成處,負責與省檢察院幹部處和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老乾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對口聯繫。主要職責:協助院黨組抓好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市院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縣區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檢察隊伍的管理工作 ;協助市委組織部管理市管幹部;

宣傳教育處負責檢察宣傳、檢察文化、教育培訓、文明創建和基層院建設指導工作,負責與省院政治部宣傳處、教育處、基層辦和市委宣傳部、市委黨校、市文明辦等部門對口聯繫。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全市檢察宣傳工作計畫,並組織和檢查計畫的實施;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宣傳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檢察宣傳工作的內外協調;負責起草檢察宣傳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管理全市檢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負責對全市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機制建設和形象建設的指導;負責指導全市基層院建設動態管理工作負責市院機關文明創建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審查、管理市轄區、縣人民檢察院上報的貪污賄賂等案件備案材料;直接立案偵查縣處級幹部及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參與、組織、協調、指揮全市性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完成市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反瀆職侵權局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處級幹部及全市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和預防措施;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對全市反瀆職侵權業務工作進行考評。

偵查監督處負責承辦市級公安、國家安全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工作;承辦縣區級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審查逮捕工作;承辦應當由市級院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市級院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的複議、覆核及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等工作;承擔指導全市偵查監督工作;承擔市院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日常工作。

公訴處負責對偵查機關(部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對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出席公訴案件第一、二審和再審法庭,代表國家履行公訴職責和審判監督職責;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起抗訴;結合辦案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監所監察處負責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管活動和羈押期限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負責檢察機關對發生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的指導;負責對檢察機關辦理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以及對監獄和公安機關辦理的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立案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刑罰執行、監管活動和羈押期限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出庭工作;負責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和死刑執行臨場監督;負責研究解答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民行檢察處負責對全市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民事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開展監督;對民事執行活動開展監督;承辦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案件,對確有錯誤的,依法發再審檢察建議或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市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有關細則。

控告申訴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統一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負責檢察機關管轄的實名舉報初查及反饋工作;落實“檢察長接待日”制度;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案件;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工作;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案件的查報結果,負責落實“檢察長接待日”制度;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文明接待室”創建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檢察調研工作;圍繞市院有關全市檢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進行調查研究、實務論證,提供決策參考依據;對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檢察工作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提出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承擔市院檢察委員會具體工作,對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會議記錄、資料整理和跟蹤督辦;承擔馬鞍山市檢察官協會、市院檢察理論研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馬鞍山檢察》的編輯工作,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馬鞍山年鑑、馬鞍山黨史和和檢察工作年鑑資料;承辦市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檢察技術處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檢察信息化的套用、管理和培訓工作;承辦本院各業務部門以及下級院或其他相關單位依法送檢的相關證據材料的檢驗鑑定和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負責本院偵辦案件的技術性指導、保障工作;指導或參與案件的勘驗取證工作;完成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務犯罪預防處負責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規定;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經驗、方法;分析研究典型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向發案單位提出改進、防範建議;分析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研究報告和對策建議;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宣傳教育;發現和處置預防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全市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受理社會查詢;承辦馬鞍山市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交辦事項及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事項。

行裝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對全市檢察機關中央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市院機關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政府採購工作。

法警支隊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統一指揮,協調全市司法警察跨區域執行重大任務的工作;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培訓及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銜的審核和上報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用裝備器材的統一發放和管理;管理市院辦案工作區,負責市院機關專門接待民眾來訪場所的次序和安全。

職務犯罪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受理本院舉報中心移送的線索或上級院偵查指揮中心移送的線索,並對所受理的線索進行登記、審查、評估、分流、督辦等;監督管理全市職務犯罪案件質量;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信息查詢工作;協調跨地域偵查協作事項;開展信息外聯工作;對全市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分析通報;辦理指定、變更管轄、異地羈押手續報批等工作;對全市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備案管理並辦理追逃手續;會同本院政治部管理偵查人才庫;負責偵查指揮室的管理和使用;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偵查裝備建設及偵查信息庫建設;負責研究本地區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的全局性、機制性、前瞻性及重大疑難複雜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聯合本院預防部門共同抓好全市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工作;落實上級院偵查指揮中心及本院檢察長交辦的其它重點案件和事項。

案件管理辦公室針對本院所辦理案件,統一負責受理、流轉;統一負責辦案流程監控;統一負責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統一負責以市院名義制發的案件文書的監管;統一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統一負責業務統計、分析;負責全市案件管理的指導工作。

紀檢組(監察處)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協助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調查處理檢察機關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法規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機關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檢察機關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規的行為;受理檢察人員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的申訴;有關法規、檔案規定由監察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關黨委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保證監督上級黨組織和院黨組各項決議、決定在機關的貫徹執行;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抓好機關幹警的政治理論學習,努力提高機關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勤政廉政能力。抓好機關作風建設;加強機關黨支部建設,不斷探索組織生活的新方法、新形式,負責機關黨委所屬黨支部黨員的組織關係接轉、黨員信息統計以及黨費的收繳工作;負責機關黨員的發展工作,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審批新黨員並向市直工委報備;加強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黨員民主評議工作;負責院與鄉村、社區結對共建工作;負責市院機關的文體活動、爭先創優和黨員志願者服務工作;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機關黨委與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繫,關心機關幹警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狀況和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領導市院機關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駐馬鋼檢察室負責開展與企業聯絡工作,搭建預防平台,為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研究制定全市國有大中型企業預防工作計畫;組織、協調市檢察機關針對馬鋼、十七冶等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好的經驗和方法;分析研究典型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向發案單位提出改進、防範建議;分析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研究報告和對策建議;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宣傳教育;受理公民的罪案舉報,正確處理職務犯罪線索,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受理後依照案件管轄範圍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等。

駐監獄檢察室負責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監獄偵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監獄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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