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2.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進行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政轄區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本行政轄區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4.承擔監督管理本行政轄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本行政轄區發生的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5.承擔查處本行政轄區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6.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7.負責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轄區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8.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本行政轄區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9.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本行政轄區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10.負責本行政轄區的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工作。
11.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本行政轄區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當地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12.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13.根據授權,管理本行政轄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勞動人事、機構編制、基本建設、經費、資產、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工作。
14.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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