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證

香港律師公證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門職業。由於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者擔任。通過委託公證人辦理髮往內地。香港公證檔案證明書:由香港律師(既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轉遞專用章。

香港律師公證由來

由於香港屬於普通法法律體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證制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門職業。由於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者擔任。在執業範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檔案的真偽,一般不對檔案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於這種形式的公證人歷史悠久,業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並且他們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國際公證人"。而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的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以上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內地公證書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只能通過一些內地駐港機構(如華潤公司、中國旅行社等)和香港當地的一些社團組識(如中華總商會、港九工會聯合會等)辦理相關的證明檔案。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兩地往來更為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以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與香港一些律師接觸,考慮委託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為香港同胞出具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
由於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法務部在1981年首次委託時只委託了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為香港居民辦理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證明文書,後來這些律師成為『委託公證人』。

香港律師公證現況

通過委託公證人辦理髮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有很多,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證證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內地的公證員與香港的委託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的分別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於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檔案。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時候,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併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託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託公證人受法務部委託,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託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託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香港律師公證文書的範圍

個人公證文書類別

證明身份,包括國籍、護照資料、身份證資料、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
證明為物業之登記業主或企業之東主、股東或董事;及
證明收入,銀行資信,經濟情況,書面單據,已簽訂之經濟契約、購房協定、貸款協定,擔保契約及其它有關個人之資料等。

企業公證文書類別

證明有限公司情況,包括註冊地址、註冊編號、股東、董事、決議書、註冊資本等資料;
證明無限公司中獨資東主或合資股東情況、成立日期及商業登記號;及
提供公司出具之書面單據,會計報告,銀行資信,擁有物業證明,按揭狀況,已簽訂之契約包括擔保檔案及其它有關企業之資料等。

在國內成立辦事處

與內地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簽訂如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契約、補償貿易契約、貨物買賣契約、借款契約、融資租賃契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房產買賣、租賃契約、工程承包、企業承包契約等;參加國際招標;簽與訴訟;及申請商標、外觀設計及發明註冊。

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契約公證

香港人士或在港註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採取授權委託方式,由受託人在國內處理事務。
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契約公證,應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公證檔案:
企業登記註冊證明
授權委託書
法人代表證明
公司章程
董事會決議
企業年檢表
企業納稅單
辦理內地授權委託書
個人及企業證明書香港人士或在港註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採取授權委託方式
,由受託人在國內處理事務。
·普遍採用授權委託事宜包括
買賣、租賃、按揭國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登記或進行轉名手續;
辦理內地授權委託書收費包括

公證文書正本
附屬檔案
代支雜項
身份證件資料包括

港人申請獨資(個體工商戶)經營港人申請獨資(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確認資料包括兩部份:
經營者身份證件: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及回鄉證(來回內地通行證),或香港特區護照;及
身份核實檔案:即身份核實檔案,即中國法務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對經營者身份證件的核實檔案。
註:香港公證檔案證明書:由香港律師(既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轉遞專用章。

總則

香港法庭香港法庭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委託公證人制度,加強對委託公證人的管理,提高委託公證的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內地與香港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託公證人由法務部考試、考核合格後委託。委託期為三年,特殊情況可適當變更委託期限。委託期滿,本人提出申請,經法務部考核合格並接受業務培訓後,可連續委託。
第三條 委託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
第四條 委託公證人必須按照法務部規定或批准的委託業務範圍、出證程式和文書格式出具公證文書。
第五條 委託公證人出具的委託公證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審核,對符合出證程式以及文書格式要求的加章轉遞,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轉遞。公司應定期(7月15日前報上半年,1月15日前報上年度)將加章轉遞情況報法務部。
第六條 委託公證人接受當事人委託後,應親自辦理委託公證事項。特殊情況下,需要內地公證機構或其他機構協助辦理的,應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委託費用由委託公證人支付,或由委託公證人與當事人協商支付。
第七條 委託公證人應定期接受業務培訓。

分類

香港的法律制度幾乎全部承襲英國,律師制度也不例外,尤其在律師的分類上,至今仍保留英國的做法,實行二元制,將律師分為大律師(barrister,又稱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solicitor,又稱律師),雖有大律師和事務律師之分,但實際上兩者並無高低之別,只是執業範圍有所不同而已。

資格

律師屬高智慧型、知識複合性的職業,律師除具備良好的品質外,還需要有良好的分析能力,邏輯能力和領悟力,勤奮的工作態度和百折不撓的精神,積極從學習及經驗中獲取廣泛知識的態度以及能言善辯的才能。在香港,要取得律師的資格是相當不容易的,往往只有最優秀的學生方能成功。

體制

從世界範圍看,律師管理不斷向行業化發展,大多數已開發國家和部分開發中國家已基本實現了對律師管理主要或完全是行業組織進行,律師的自治程度不斷加強,香港即是如此。由於香港的律師制度採用二元制,所以香港也有兩個法定專業團體——香港大律師公會(HONGKONGBARASSOCIATION)和香港律師會(THELAWSOCIETYOFHONGKONG)。
根據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而香港和西方國家的律師協會大都是律師的自治性機構。在市民社會中,自治正是社會正義的體現之一。“自律”與“自治”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能否對律師職業進行真正有效的管理,在這一點上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之間的管理職能分工尚未理順。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律協的主要工作僅為做好行業的自我宣傳、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工作。另外,律師協會組織人員均由司法行政機關確定,民主選舉流於形式。

香港律師公證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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