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華文化藝術交流交易促進會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1、會費;

簡介

香港中華文化藝術交流交易促進會成立於香港,以促進香港民眾的“文化回歸”,從而促使香港民心回歸,凝聚民族向心力為宗旨。會員包括一批有志於民族文化復興的香港仁人志士及中國文化藝術領域傑出專家學者,沈迎彥任首任理事長。促進會通過建立中國大陸與香港在文化、藝術領域的交流、交易平台,增強中華文化藝術的在香港的影響力。促進中國文化藝術與香港工商界的交流與聯繫,開拓中國文化藝術品在香港的文化市場空間;同時,面向青少年開展多種形式的民族文化教育,努力使中華文化在未來香港的中西文化大碰撞中成為主流文化。

主辦活動

中國百名書法名家、百首唐詩書法作品香港展

中國25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書法家協會和26個省會城市書法家協會鼎力支持,並由各地方書法協會主席、副主席親自書寫近100多首膾炙人口的唐詩書法作品,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張海也揮毫題辭。
此次活動獲得香港文化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屆時將邀請香港政府,中聯辦,政商及文藝屆領導參加此次活動並邀請一部分參展的著名書法家蒞臨香港,現場表演書法絕技,與市民互動。並在展覽期間,策劃一場由中國著名書法家和香港本地書法家共同參與的申請世界吉尼斯紀錄的書法活動,活動結束後,將把唐詩書法作品用中國傳統的碑刻、石刻的藝術形式製作成為文化景觀,永久放置香港各大公共場所,使頂級文化與藝術更貼近市民和社區。

業務範圍

1、組織中國著名藝術家訪問香港,開展與香港文化界、工商界、政界進行交流活動;
2、組織中國著名藝術作品在香港展覽和拍賣活動,擴大香港市民對中國文化藝術作品的認知和收藏;
3、組織中國文化經典進學校、中國傳統文化知識競賽和經典詩文朗誦等活動;
4、推動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與保護;
5、編輯出版有關圖書文獻,製作音像製品、影視作品、動漫產品,創作
演藝節目,舉辦文化節會等;
6、舉辦文化論壇、講座等文化活動;
7、開展調查研究,向香港政府提出文化建設意見與建議。

協會章程

歷史背景

香港回歸祖國十五年來,具有五千年文明歷史的民族文化在香港的地位依然沒有多少改變;於是,一批有志於民族文化復興的香港仁人志士決定聯合中國文化藝術領域傑出專家學者,成立香港中華文化藝術交流交易促進會,千方百計把中國優秀的民族文化藝術植根在這片東西方文化經久交匯的土地上,通過“文化回歸”從而達到香港真正意義上的回歸祖國。

宗旨

1、建立中國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文化、藝術領域的交流、交易平台,為中華文化藝術的在港發展而服務;
2、促進香港民眾的“文化回歸”,從而促使香港民心回歸,凝聚民族向心力;
3、促進中國著名藝術家與香港工商界的交流與聯繫,開拓中國文化藝術品在香港的文化市場空間;
4、面向青少年開展多種形式的民族文化教育,努力使中華文化在未來香港的中西文化大碰撞中成為主流文化。
5、 本團體在香港政府註冊,聯合中國大陸相關社會團體、知名人士獨立開展文化藝術交流、交易、展覽、培訓。
6、本團體的辦公場地設在香港新界,可在中國大陸主要城市設分支機構。

會員

第一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三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本會會員將獲邀請參加每年在香港或其它城市舉辦的年會,參會期間在香港或其它城市的酒店住宿、交通費用一律由本團體承擔;
3、本團體每年在香港或海外舉辦不同主題的文化藝術作品展覽、拍賣會,本會會員享有優先權;
4、本團體將定期為本會會員義務在香港組織個人作品展,展覽費用由本會承擔。
5、定期邀請本會會員參加由本團體組織的文化論壇、政經論壇等活動,所需費用由本會承擔。
6、本會會員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條 秘書處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條 秘書處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任命秘書長;
2、檢查會員大會、秘書處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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