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九世紀晚期,在澳大利亞的各英屬殖民地談判組成聯邦時,就聯邦首都的選址在兩個最大城市悉尼和墨爾本之間相持不下,因此最終在1901年施行的《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規定新首都必須位於新南威爾斯州境內但必須距離悉尼100英里——這樣保證新首都會離悉尼和墨爾本都保持相當距離。經過屢次討論,最終0選定在新南威爾斯州東南部、大分水嶺和雪山余脈環抱之處建都,就是後來的坎培拉。為了確保0擁有能夠自由支配的足夠大的地區,1911年新南威爾斯根據憲法將新首都及其主要河流流域的一部分劃出上交給0,成為聯邦直轄的領地。1913年開始建城。1927年暫時國會大廈(現在的舊國會大廈)建成,澳大利亞聯邦國會從墨爾本國會大廈遷往坎培拉,代表澳大利亞政府的正式首都正式啟用。1988年首都領地取得自治領地地位,代表首都領地的自治政府在一部分0下放的問題上有自主立法的職能。自治後,坎培拉的市政機構即併入自治領地政府,因此首都領地兼管州級政府和地方政府事務。
首都領地的政府首腦是首席廳長,相當於各州的州長。和澳大利亞其他領地不同,首都領地不設代表聯邦總督的領地行政官,而由聯邦總督直轄。
1915年,為了給0提供一個聯邦直轄的海港,新南威爾斯政府又向0上交了與首都領地不相鄰的傑維斯灣的部分地區,0將此地區與首都領地一同管理,但1988年首都領地自治後傑維斯灣成為分別的領地,但首都領地仍保留了傑維斯灣北岸的一小塊無人居住的狹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