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首都師範大學外語學院與美術學院部分大三和大四的學生停課義務獻血。活動中,凡是稱自己來例假的女生都必須在校醫院內脫衣檢查,以決定是否獻血。負責學校獻血活動的保健科周大夫稱,這樣做是為了防止有些學生謊稱來例假逃避獻血。
下午2時左右,從校醫院走出來的3名外院女生告訴記者,學校要求體檢合格的學生義務獻血,但體重在90斤以下或女生來例假的情況可以不用獻。不過,學校要對每個自稱來例假的女生進行檢查。其中一名女生說,她昨天正好趕上生理周期,“醫生將我帶到一間檢查室里,讓脫掉衣服給她看”。最後,這名女生因情況屬實沒有獻血。該校很多參加獻血的女生都反映,凡是稱自己來例假的女生都要進行檢查。有些院系還口頭規定,體檢合格的學生如果不獻血,要受到學校的處罰,但具體如何處罰並沒有明確規定。
校方態度
首師大保健科周大夫表示,每個學校都有獻血任務,完不成任務學校要受到批評。為了避免一些女生因為不想獻血而謊稱自己來例假,校醫院專門安排了一名婦科醫生來把關。這幾天的檢查結果是,有個別女生的確在撒謊。
首師大學生處煙青處長稱,學生處只負責動員組織學生,並沒有強迫學生一定要獻血,不獻血的學生也不會受到處罰。此前學校開會討論過開展獻血活動,會上決定了哪些情況不用獻血,其中包括女生來例假的情況,但並未規定具體的檢查辦法。
事件性質
《光明日報》的評論指出,高校這種強迫獻血、讓女生脫衣檢查是否獻血,是一種非法的行為,是一種高校的特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作為高校的大學生,也是公民,他們正在高校接受高素質的教育、學習,也有義務獻血的權利,可獻血是公民自願的選擇,大學生也有自願獻血權利,然而學校利用特權強迫性讓學生獻血,有違背獻血法的規定,這種做法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社會評價
我國目前的醫療用血來源為個體供血、義務獻血、無償獻血。除個體供血外,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都屬“無償”性質。為確保病人用血,政府依法動員和組織適齡的健康公民開展無償獻血活動,然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強迫學生獻血、首都師範大學外語學院與美術學院部分大三和大四的學生停課義務獻血並讓來例假的女生都必須在校醫院內脫衣檢查,以決定是否獻血的做法就是非法的行為,更是不人道的做法,對這種強迫獻血的做法在高校必須喊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第七條規定,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雖然有國家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公民自願獻血”,但首都師範大學強迫學生獻血這等事件還是發生了。
學校停課讓學生義務獻血本已不對,一些院系口頭規定,體檢合格的學生如果不獻血,將受到學校的處罰就更加不對,而為了防止女學生謊稱來例假逃避獻血,竟然要女學生脫掉衣服進行檢查,就更是大錯特錯了。學校如此的行為,試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公民自願獻血”的精神還講不講?女學生的隱私意願還要不要尊重?學生的合法利益還要不要保護?與其說是這些學生覺悟不高、社會責任感不強,還不如說是高校的一些管理者無視學生利益,甚至目無法紀,獨斷專行,假公濟私。按理說,高校相對於普通地方,更加開放、民主,萬事應當講個道理才是,但是,首都師範大學的做法何以讓人如此難以理解呢?
首都師範大學的這種將學生置於弱勢,不尊重學生意願並且忽視學生利益的做法該休矣。必須指出的是,高校任何時候做出一項決定或採取一項措施,至少應該考慮到平等、合法、認可、遵守等問題。就獻血一事而言,獻血決定的平等、合法是學生對其認可、遵守的前提,這種認可、遵守不僅要求校方與學生要有平等的對話平台,更要讓學生能切實地體會到學校做出此決定的合情合理合法性,否則,決定就得不到學生的認可與遵守。只有那種充分理解廣大學生意願並為學生利益著想的決定或措施才能得到學生的積極回響與擁護,否則,決定與措施就會怨聲四起。畢竟,這些決定或措施關乎學生利益,而獻血一事還關乎到學生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
萬一有女生害怕別人看到她的隱私,不願意說出自己正處在例假期,獻血出了問題咋辦?責任由誰負?萬一有學生在學校安排學生獻血之前,就已經在社會上獻血(甚至賣血)了,但由於某種原因,他已拿不出有效憑證,在這種情況下,學生獻血出了問題,責任又該由誰來負。南京師範大學音樂學院“強行組織”舞蹈編導專業女學生陪來訪領導跳舞事件的惡劣影響已向我們敲響警鐘:高校不要將不合情理的要求強加給學生。馬拉松“猝死事件”的悲劇告訴我們:忽視學生的身體後果將不堪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