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調縣級黨政群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與調整;協調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鄉鎮職責分工。
(四)審核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以及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機關機構設定與調整;審核鄉鎮黨政群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股級領導職數。
(五)研究擬定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協調有關部門擬定和調整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編制總額;審核縣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含正、副科級事業單位的內部機構)的設立、人員編制、股級領導職數;負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項。
(六)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研究擬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