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依據:縣政府分月下達的地方財政收入任務。
(二)考核對象: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
(三)考核方式:按月分析通報、按季考核。
(四)考核獎勵:
完成縣下達月度地方財政收入任務的征管部門,縣人民政府按季一次性獎勵15000元。完不成任務的按該月應獎勵額的100%進行處罰,在季度考核或年終考核兌現的獎勵總額中扣減。
二、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獎
(一)考核依據:年初縣人民政府下達財政收入任務或經人大批准調整後的財政收入任務。
(二)考核對象: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
(三)考核範圍:財政總收入和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分項考核。
(四)考核獎勵:
對征管部門完成情況按照分段任務進行考核,考核獎勵按照以下兩部分累計金額兌現。
1、完成任務獎
一是對完成總收入任務的征管部門,縣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財政局30萬元、國稅局50萬元、地稅局60萬元。如完不成任務按完成比例兌現。
二是對完成縣級一般預算收入任務的征管部門,縣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財政局30萬元、國稅局80萬元、地稅局90萬元。如完不成任務按完成比例兌現。
2、超任務獎(本部份獎勵以財政總收入與縣級一般預算收入分別計算,按照獎勵最高金額計算,不合併計算)
對超縣下達目標任務部分,縣人民政府按超目標任務實際數額,實行累進比率獎勵征管部門,對超目標任務5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的按10%,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按6%,1000萬元以上按3%。
三、其他事項
1、財政收入完成數以12月底縣人民銀行提供的金庫數為準。
2、各征管部門可在本辦法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考核細則。
3、獎勵資金來源:考核獎勵資金由縣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4、考核獎勵資金的分配。凡獲考核獎勵的征管部門,可從獎勵總額中提取25-30%獎勵領導班子及有功人員,剩餘部分主要用於獎勵幹部職工和彌補公業務費不足。
5、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檔案或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由余慶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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