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建設工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由縣級財政管理的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持決算報表和建設材料發票明細表向所轄國稅機關辦理髮票使用情況審查。 第十二條由縣級財政管理的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在財政部門辦理正式決算時,施工單位應提供國稅機關出具的《×××工程項目發票使用情況審查報告》。 第十三條由上級部門直接撥款和本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在申請辦理竣工備案之前,施工單位應持決算報表和建築材料發票明細表向所轄國稅機關辦理髮票使用情況審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的發票管理,規範我縣建設工程增值稅管理秩序,防止國家稅收流失,維護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縣境內從事房屋、公路、橋樑、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的開發、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維修改造工程項目的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縣境內從事房屋、公路、橋樑、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的開發、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維修改造工程項目的單位,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購進工程材料和接受應稅勞務時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四條 國稅機關各稅務分局(以下簡稱稅務分局)要認真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要宣傳到每個建築施工單位。
第五條 各稅務分局應及時收集整理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隨時掌握工程進度。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在辦理開工許可證之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持用地手續、立項批覆、建設工程材料明細表和工程項目預算表到所轄國稅機關辦理工程項目稅務管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許可證時,應同時提交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管理證明》。
第八條 各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要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同時報國稅分局備案。
第九條 商品房開發項目在竣工後,經房管部門初審同意其進行綜合驗收備案之前,開發商應持決算報表和建設材料發票明細表向所轄國稅機關辦理髮票使用情況審查。
第十條 商品房開發企業在向房管部門申請房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時,應同時提交國稅機關出具的《×××工程項目發票使用情況審查報告》。
第十一條 由縣級財政管理的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持決算報表和建設材料發票明細表向所轄國稅機關辦理髮票使用情況審查。
第十二條 由縣級財政管理的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在財政部門辦理正式決算時,施工單位應提供國稅機關出具的《×××工程項目發票使用情況審查報告》。
第十三條 由上級部門直接撥款和本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在申請辦理竣工備案之前,施工單位應持決算報表和建築材料發票明細表向所轄國稅機關辦理髮票使用情況審查。經審查後,施工單位須持所轄國稅機關出具的《×××工程項目發票使用情況審查報告》到建設局辦理竣工備案。
第十四條 對未取得發票的外購材料,施工單位應到國稅機關補開發票。國稅機關應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據實征收稅款。
第十五條 對提供的工程決算報表和材料明細表中發票數量和金額與實際用料明顯不符的,國稅機關會同有關業務部門進行審定。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未取得發票又未補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如下處罰:
(一)由國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因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余慶縣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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