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人民政府職責
統一領導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群測群防、搶險救災、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等各項工作。負責處置因災死亡3人以下(含3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和各類險情。在省、市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在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組織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巡查,督促村級監測組或受威脅單位及個人進行隱患點的日常監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後核查、宣傳培訓、防災演習等工作,擬定並實施重要地質災害隱患的防災應急預案。做好本轄區內群測群防有關資料的匯總上報工作,完成轄區內群測群防的年度總結。協助開展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工作。
二、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一)國土資源部門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1、會同相關責任部門開展地質災害調查、指導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2、對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按“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督促和指導責任單位進行治理;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在政府的領導下,對地質災害組織治理;工程竣工後,組織竣工驗收。3、組織專家對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認定,牽頭查處人為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事故,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4、指導建立地質災害群專結合的監測體系和建設群測群防網路,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培訓。5、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發生後的應急調查,調查災害發生原因、發展趨勢,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必要應急措施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匯總統計上報地質災害災情。
(二)建設部門
負責督促對危及建設行業、風景名勝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並採取措施處理;在參加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和組織審查總體規劃、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應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對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建設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在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警示標誌、臨災預警信號,一旦發生險情,及時趕赴現場,採取措施,排除險情;負責本系統、本單位地質災害事件的報告,協助、配合國土資源行政部門進行地質災害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鄉鎮企業(煤炭)部門
負責督促轄區內各煤礦企業對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督促煤礦各企業對礦山建設和採掘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預防和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的群測群防工作;督促企業法人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設立警示標誌,以及臨災預警信號和人員財產撤離的組織實施;督促各企業對礦山建設和採掘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人,並對災害進行治理或對受災人進行搬遷;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使用的檢查,對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礦區,督促有關單位和企業建設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編制鄉鎮企業(煤炭)地質災害防災預案;負責鄉鎮企業(煤炭)生產活動範圍內發生地質災害事件的報告,配合地質災害管理部門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和災情的調查、檢查等工作。
(四)交通部門
負責組織對危及全縣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治理;督促公路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督促業主、施工單位落實防治責任人、監測責任人,以及臨災預警信號,必要時採取關閉危險路段的措施;在組織進行公路、水路交通規劃及交通設計、建設時,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是否充分考慮和利用了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對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遭受地質災害的建設地段,建設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並負責將防治效果納入工程驗收工作中。對人為工程誘發的地質災害,負責監督致災人進行治理。編制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對其災情發展情況進行監測、監管;負責公路沿線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群測群防工作,配合地質災害管理部門開展災情的調查、檢查等工作,負責所管公路沿線地質災害事件的報告與處理。
(五)公路管理部門
負責對管轄公路沿線地質災害隱患及險情的巡查和排查,對其災情發展情況進行監測、監管;編制公路沿線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積極開展公路沿線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群測群防工作,督促落實防治責任人、監測責任人,以及臨災預警信號,必要時採取關閉危險路段的措施;管理公路建設施工中地質災害隱患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對人為誘發的地質災害隱患,監督致災人進行治理。督促開展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負責公路沿線發生的地質災害事件的報告與調查處理工作。
(六)水利部門
負責督促對危及水利部門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山塘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的群測群防工作;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監督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設立警示標誌,以及臨災預警信號,必要時提出關閉航道的措施;在組織水利工程項目設計、建設中,督促項目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落實相應處理方案,並將防治效果納入工程驗收和評價工作中。編制管轄地域內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對其災情發展情況進行監測、監管;配合地質災害管理部門開展災情的調查、檢查等工作,負責所管系統地質災害事件的報告和處理。
(七)經貿部門
負責督促對危及冶金、化工等行業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落實監測人、責任人,建立監測系統和監測網路;督促致災人承擔地質災害的賠償、居民(村民)搬遷和治理責任。編制管轄地域內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對其行業管轄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進行調查處理。
(八)教育部門
負責督促各中、國小校對危及學校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督促學校對學校建設中人為引發地質災害進行治理;配合職能部門督促對其他建設活動引發危害學校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編制管轄地域內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對災情發展情況組織監測、監管;組織開展發生在學校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的群測群防,設立警示標誌,督促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以及臨災預警信號和人員財產撤離的組織實施;督促新建學校項目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建設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負責學校範圍內的地質災害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工作。
(九)房管部門
負責本系統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造成的地質災害及隱患的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地質災害險情巡查、排查、檢查工作,落實防災措施和責任人;負責及時對地質災害危險區居民(村民)危房的鑑定,向地質災害管理部門提供鑑定報告。
(十)林業部門
負責生態林區、經濟林區、防護林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對轄區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排查,進行監管,編制管轄地域內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組織開展發生在系統範圍內的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設立警示標誌,督促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以及臨災預警信號和人員財產撤離;積極開展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和監測網路的建立,督促監測措施的落實。
(十一)旅遊部門
負責督促旅遊景區、景點及旅遊開發區的主管單位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旅遊景區、景點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災預案地;組織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排查和監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設立警示標誌;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進行調查處理。
(十二)發改部門
負責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審批或上報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對是否進行地質環境的勘察評價程式進行監督;把地質災害評估、勘察和防治的經費納入項目預算。
(十三)財政部門
負責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經費,用於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隱患勘查、工程治理等,並對專項經費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民政部門
負責指導、協助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地質災害救濟經費項目的申報工作。
(十五)氣象部門
負責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及時提供降雨趨勢預報分析資料,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長、中、短期氣象降雨預報資料(尤其是在4-10月汛期強降雨期間)。
(十六)公安部門
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維護好災區和社會秩序穩定。
三、村委會(社區)職責
負責組織本村(社區)地域內隱患區的巡查,組織或承擔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日常監測、記錄和上報工作。一旦發現危險情況,及時報告,並組織危險區內人員做好防範和及時撤離避讓,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四、行政和法律責任追究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把是否認真履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依據之一,按照有關規定,各司其責、通力合作,認真履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
(二)對因工作責任不落實,在具體工作中推諉、扯皮而影響防治工作開展的,將實施行政問責,並按工作不作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或個人,將按失職、瀆職依法追究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