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九十三號令1991年12月17日《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一章第三條、第二章
二、公安部2007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範》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受理條件
應
1:申請表各欄目請用黑色水筆按申請須知要求如實填寫,字跡清楚、整潔,內容完整。
不應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訴訟事宜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6: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備註 |
提交內容填寫完整,字跡端正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提交符合制證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張(自帶照片者需在大廳拍照點進行人像採集,證件照片為人像採集之照片) | 原件 | 一張 | 必要 | 無 |
交驗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並提交複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須由監護人申請辦理,並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交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主管許可權審批後同意出境的證明(應邀赴台的除外)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持有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內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因證件遺失或被盜申請補發的,需寫情況說明。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赴台團隊旅遊的不需提交入台許可證,須提交具有組團資質的旅行社出具的有申請人名字的發票,並提交複印件)(赴台個人旅遊需委託有資質經營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代辦個人旅遊“入台證”等手續。赴台旅遊時,旅遊者須持《大陸證》及個人旅遊簽注和個人旅遊“入台證”才能出境。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可委託代辦,提供申請人的委託書,身份證原件,2張符合制證要求的照片,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經貿活動赴台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或提交有關省台辦赴台批覆原件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1、寧波市常住戶籍人員身份證、常住戶籍簿和雙方親屬關係證明材料;2、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本市常住戶籍人員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需辦理大陸證 |
1、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2、我市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寧波市繳納連續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就業人員異地辦理大陸證 |
1、上述就業人員的申請材料;2 、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3、我市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臨時居住證);4、親屬關係證明;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就業人員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異地辦理護照 |
1,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2,提交我市全日制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就學人員異地辦理大陸證 |
1、上述人員的申請材料;2、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3、我市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臨時居住證);4、親屬關係證明。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就學人員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異地辦理護照 |
1、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2、我市公安機關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臨時居住證)。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居住在我市的60周歲(含)以上人異地辦理護照 |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在我市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臨時居住證),申請赴台出入境證件還需要提交與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在我市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且需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台同類簽注的內地居民(不含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 |
1、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2、我市公安機關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臨時居住證)。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還要提交其人事主管單位的同意意見。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浙江省內戶籍人員異地辦理大陸證 |
提交符合制證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張(自帶照片者需在大廳拍照點進行人像採集,證件照片為人像採集之照片)
交驗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並提交複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須由監護人申請辦理,並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交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主管許可權審批後同意出境的證明(應邀赴台的除外)
持有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內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因證件遺失或被盜申請補發的,需寫情況說明。
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赴台團隊旅遊的不需提交入台許可證,須提交具有組團資質的旅行社出具的有申請人名字的發票,並提交複印件)(赴台個人旅遊需委託有資質經營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代辦個人旅遊“入台證”等手續。赴台旅遊時,旅遊者須持《大陸證》及個人旅遊簽注和個人旅遊“入台證”才能出境。
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可委託代辦,提供申請人的委託書,身份證原件,2張符合制證要求的照片,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經貿活動赴台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或提交有關省台辦赴台批覆原件
1、寧波市常住戶籍人員身份證、常住戶籍簿和雙方親屬關係證明材料;2、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
1、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2、我市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寧波市繳納連續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
1、上述就業人員的申請材料;2 、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3、我市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臨時居住證);4、親屬關係證明;
1、上述人員的申請材料;2、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3、我市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臨時居住證);4、親屬關係證明。
1、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2、我市公安機關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臨時居住證)。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在我市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臨時居住證),申請赴台出入境證件還需要提交與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戶籍簿;2、我市公安機關出具的連續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明(臨時居住證)。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還要提交其人事主管單位的同意意見。
收費情況
收費項目: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 1)費用:30元/件,2)繳付時間:受理當天 |
一次有效簽注 | 1)費用:20元/件,2)繳付時間:受理當天 |
多系有效簽注 | 1)費用:100元/件,2)繳付時間:受理當天 |
加注 | 1)費用:20元/件,2)繳付時間:受理當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