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大西洋鮪魚國際公約

養護大西洋鮪魚國際公約

為了將大西洋鮪魚數量和其他鮪魚相關魚類種群數量維持在最大可持續捕撈水平,有關國家締結的一項養護及管理大西洋鮪魚和類鮪魚資源的公約。

適用

本公約適用於大西洋和與其毗鄰的一切水域。(第一條)

組織機理

成立國際大西洋鮪魚保護委員會(第三條),其研究應包括對這些魚類的生物量、生物測定、生態的研究,其環境的海洋學以及自然和人類因素對其生物量的影響(第四條)。

委員會在科學證據的基礎上,可提出建議,使公約區內被捕撈的鮪魚和類鮪魚資源保持在能產生最大持續產量的水平。

批准情況

截止2014年4月28日,養護大西洋鮪魚國際公約現有49個締約方,分別是美國、日本、南非、加納、加拿大、法國、巴西、摩洛哥、韓國、象牙海岸、安哥拉、俄羅斯、加彭、維德角、烏拉圭、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委內瑞拉、赤道幾內亞、幾內亞、英國、利比亞、中國、歐盟、突尼西亞、巴拿馬、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納米比亞、巴貝多、宏都拉斯、阿爾及利亞、墨西哥、萬那杜、冰島、土耳其、菲律賓、挪威、尼加拉瓜、瓜地馬拉、塞內加爾、貝里斯、敘利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奈及利亞、埃及、阿爾巴尼亞、獅子山、茅利塔尼亞、庫拉索、賴比瑞亞。4個合作非成員方:玻利維亞、中國台北、蘇利南、薩爾瓦多

公約內容

序言

正式授權各自代表簽署本公約的各國政府,考慮到其對大西洋中鮪魚和類鮪魚種群的共同利益,願為食物和其他目的而合作使這些魚的種群維持在能產生最大持續產量的水平,決定締結一項公約以養護大西洋鮪魚和類鮪魚資源,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本公約適用的區域,以下簡稱“公約區域”,為大西洋所有水域,包括各毗連海域。

第二條

本公約任何條款均不應對任何締約方有關其領水界限或根據國際法對其漁業管轄範圍方面的權利、要求或觀點造成影響。

第三條

1.締約各方同意建立並維持一個委員會,稱為“養護大西洋鮪魚國際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實現本公約確定的目標。

2.每一締約方在委員會中的代表應不超過三名。這些代表可以有專家和顧問協助工作。

3.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委員會的決定應由締約方的多數通過,每一締約方擁有一票。三分之二締約方應構成法定多數。

4.委員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例會。但應多數締約方要求或依據第五條而成立的理事會之決定,可在任何時候召開特別會議。

5.在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以及以後的每一次例會上,委員會應在其成員中選舉一名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和一名第二副主席,連選連任不可超過一屆。

6.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委員會和其附屬機構的會議應予公開。

7.委員會的正式語言為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

8.委員會有權制訂為完成其職能所必要的議事規則和財務制度。

9.委員會每兩年向締約方提交一份關於其工作和結論的報告,並應在任何時候,應任何締約方的要求,就與本公約目標有關的任何事項,告知該締約方。

第四條

1.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委員會應負責研究本公約區內其他國際組織未曾研究的鮪魚、類鮪魚(除帶魚科和蛇鯖科外的鯖科和鯖屬魚類)以及在捕撈鮪魚作業中捕獲的其他魚類的種群狀況。這一研究應包括對這些魚類的生物量、生物測定、生態的研究,其環境的海洋學以及自然和人類因素對其生物量的影響。委員會在履行這些職責時,應儘可能利用締約方官方機構和其政治附屬機構提供的技術和科學服務及信息。必要時可利用任何公共或私營機構、組織或個人所有的服務和信息。可在預算允許範圍內承擔獨立的研究以補充各國政府、國家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所進行的研究的不足。

2.對本條第1款規定的履行應包括:

(a)收集和分析與公約區鮪魚資源現狀和趨勢有關的統計信息;

(b)研究和評價有關措施和方法的信息,確保公約區內鮪魚和類鮪魚的種群維持在最大持續產量的水平,以保證對這些魚的有效開發與其最大持續產量相一致;

(c)向締約方提出建議性研究和調查;

(d)出版和散發委員會關於公約區內鮪魚漁業的有關結論以及統計、生物和其他科學信息。

1.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委員會應負責研究本公約區內其他國際組織未曾研究的鮪魚、類鮪魚(除帶魚科和蛇鯖科外的鯖科和鯖屬魚類)以及在捕撈鮪魚作業中捕獲的其他魚類的種群狀況。這一研究應包括對這些魚類的生物量、生物測定、生態的研究,其環境的海洋學以及自然和人類因素對其生物量的影響。委員會在履行這些職責時,應儘可能利用締約方官方機構和其政治附屬機構提供的技術和科學服務及信息。必要時可利用任何公共或私營機構、組織或個人所有的服務和信息。可在預算允許範圍內承擔獨立的研究以補充各國政府、國家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所進行的研究的不足。

2.對本條第1款規定的履行應包括:

(a)收集和分析與公約區鮪魚資源現狀和趨勢有關的統計信息;

(b)研究和評價有關措施和方法的信息,確保公約區內鮪魚和類鮪魚的種群維持在最大持續產量的水平,以保證對這些魚的有效開發與其最大持續產量相一致;

(c)向締約方提出建議性研究和調查;

(d)出版和散發委員會關於公約區內鮪魚漁業的有關結論以及統計、生物和其他科學信息。

第五條

1.委員會內建立一理事會,由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以及不少於四個但不超過八個締約方的代表組成。進入理事會的締約方在委員會的每一屆例會上選舉產生。但是當締約方的數目超過四十個時,委員會可以另外選舉兩個締約方進入理事會。出任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締約方其國民不能再被選入理事會。在選舉理事會成員時,委員會應考慮到地域、締約方鮪魚捕撈和加工的利益以及締約方的平等權利等因素。

2.理事會應履行本公約確定的或委員會指定的任務,並至少在兩次委員會例會之間召開一次會議。在委員會的兩次會議之間,理事會可就職員承擔的職責做出必要的決定,以及向執行秘書下達必要的指示。理事會的決定應根據委員會制訂的規則做出。

第六條

為完成本公約的目標,委員會可以種類、種群或地理區域為基礎建立工作組。每一工作組:

(a)應進行所負責種類、種群或地理區域的評價以及與此有關的科學和其他信息的收集;

(b)可以在科學調查的基礎上,向委員會提出需締約方聯合行動的建議;

(c)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取得有關種類、種群或地理區域信息所需的研究和調查以及協調締約方進行的調查項目的建議。

第七條

委員會應任命一名執行秘書,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執行秘書根據委員會確定的規則和程式,有權選擇和管理委員會的職員。除其他外,執行秘書還應履行委員會賦予的下時職能:

(a)協調締約方進行的調查項目;

(b)準備預算草案供委員會審議;

(c)根據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資金支出;

(d)管理委員會的財務;

(e)安排與本公約第十一條所述的組織合作;

(f)收集和分析為完成本公約目的所需的數據,特別是與鮪魚資源當前和最大持續產量有關的數據;

(g)準備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的科學、行政和其他報告供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

1.(a)委員會在科學證據的基礎上,可提出建議,使公約區內被捕撈的鮪魚和類鮪魚資源保持在能產生最大持續產量的水平。這些建議應使締約方在本條第2和第3款確定的條件下能夠實施。

(b)上述建議應在下列條件下提出:

(I)如果還沒有建立相關的工作組,則由委員會提議;或已建立相關的工作組,但經所有締約方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數批准,亦由委員會提議;

(II)如已建立相關的工作組,則由該工作組提議;

(III)如果所提的建議涉及一個以上的地理區域、種類或種群,則由相關的各工作組提議。

2.除本條第3款規定外,在本條第1款下提出的每一項建議,應在委員會將該建議通知各締約方之日的六個月後,對所有締約方生效。

3.(a)若任何締約方對根據上述第1款(b)(I)所提建議,或任何相關工作組的締約方成員對根據上述第1款(b)(II)或(III)所提建議,在上述第2款所述六個月期間內向委員會提出對這類建議的反對意見,該建議不應在另外的60天內生效。

(b)任一其他締約方可在上述另外的60天屆滿之前,或於另一締約方在該60天內提交反對通知之日起45天內,提出反對,不論哪一日期在後。

(c)建議應在提出反對意見的一個或數個延長期屆滿後生效,但對已經提出反對意見的締約方除外。

(d)但是,如果一個建議僅遇到締約方一方或少於四分之一締約方根據上述(a)和(b)項提出的反對,委員會應立即通知曾提出這類反對意見的一個或數個締約方,其反對意見將被認為無效。

(e)在上述(d)項的情況下,締約方或有關各締約方應從上述通知之日起另有60天時間,作為確認其反對立場的期間。在此期間屆滿後,建議應生效,但對提出反對並在推遲期內確認其反對意見的締約方除外。

(f)如果一個建議遇到四分之一以上但不過半數的締約方根據上述(a)和(b)項提出的反對,該建議將對未提出反對意見的締約方生效。

(g)若多數締約方提出反對意見,則該建議無效。

4.對一項建議提出反對意見的任何締約方可隨時撤回其反對意見,如該建議已生效則立即對該締約方生效,或根據本條規定的條件生效時對該締約方生效。

5.委員會應將其收到的每一反對意見、每一反對的撤銷以及任何建議的生效立即通知每一締約方。

第九條

1.締約各方同意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保證本公約的執行。每一締約方應每兩年,或在委員會要求的任何時間,向委員會陳述其為此目的所採取的行動。

2.各締約方同意:

(a)應委員會要求,向委員會提供其為本公約目的所需的統計、生物和其他科學信息;

(b)當其官方機構無法得到和提供上述信息時,允許委員會通過締約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直接從公司和漁民個人獲得。

3.各締約方承諾相互合作,採取適當和有效的措施保證本公約條款的施行,特別是建立一個可適用於除一國按照國際法有權對漁業行使管轄權的水域以外的本公約區域的國際執法系統。

第十條

1.委員會應通過一個預算,用於委員會每屆例會之後兩年的綜合開支。

2.每一締約方應每年向委員會預算繳納如下等值的會費(以下同):

(a)委員會成員資格:壹千美元。

(b)每一個專題小組成員資格:壹千美元。

(c)如果任何兩年度的綜合開支預算超出締約方根據本款(a)和(b)繳納會費的總和,該超出部分的三分之一應由締約方根據本款(a)和(b)的比例交納。另三分之二由委員會根據以下的最新信息確定:

(I)每一締約方捕撈大西洋鮪魚和類鮪魚的總重量和用這些魚生產罐頭產品的淨重量;

(II)所有締約方(I)中所述項目的總和。

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其(I)占(II)的比例繳納其在另三分之二超支預算中的份額。本項所述的這一部分預算應由出席委員會並投票的所有締約方達成的協定確定。

3.理事會應在兩次委員會會議之間的例會上對兩年度預算的後半部分進行審議,並根據當時和預期的發展情況,有權在委員會批准的總預算中對第二年度委員會的預算進行重新分配。

4.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應將年度會費分攤額通知各締約方。會費應依據分攤額徵收,自當年1月1日起向執行秘書繳納。若次年1月1日前尚未收到會費,則被視為拖欠。

5.兩年度預算的會費應以委員會確定的貨幣支付。

6.委員會為有效履行其職能,可在第一次會議時批准其第一年和以後兩年度的預算,並立即將這些預算的副本和繳納第一年度會費的相應分攤額通知送交各締約方。

7.此後,在委員會例會之前不少於60天的期間內,執行秘書應將雙年度預算草案及擬定的分攤計畫送交每一締約方。

8.當任一締約方拖欠會費等於或超過其兩年應繳數額時,委員會可以暫停其投票權。

9.委員會應建立一工作基金,用於其在收到年度會費之前的運轉和委員會決定的其他用途。委員會應確定基金的數額,評價建立的必要性和益處並建立基金使用的管理規則。

10.委員會應安排對其財務進行的年度獨立審計。該審計報告應經委員會,或在沒有委員會例行年會的年度中由理事會,審議和批准。

11.委員會為完成其工作,可以接受本條第2款中規定以外的捐款。

第十一條

1.各締約方同意委員會應與聯合國糧農組織有工作關係。因此委員會應與聯合國糧農組織進行談判並根據該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與其達成一項協定。該協定應規定,除其他外,由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任命一名代表參加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的所有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2.各締約方同意委員會與其他可能有利於本委員會工作的國際漁業委員會和科學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員會可與這些委員會和組織達成協定。

3.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國際組織和任何不是本委員會成員,但為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之成員的政府派觀察員參加委員會和其附屬機構的會議

第十二條

1.本公約應維持十年有效,此後直至多數締約方同意終止其效力。

2.在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十年後的任何時間,任何締約方可以在任何一年包括第十年的12月31日退出本公約,但須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或在此前向聯合國聯農組織總幹事提交書面退出通知。

3.任一其他締約方在收到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關於任何退出公約的信息後的一個月內,但不遲於該年4月1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退出本公約,則退出生效日與上述12月31日相同。

第十三條

1.任一締約方或委員會可以對本公約提出修正案。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應將任何經核證無誤的修正案的副本轉送所有締約方。任何不涉及新義務的修正案應在締約方的四分之三多數接受之後第30天對所有締約方生效。任何涉及新義務的修正案,在締約方的四分之三多數接受之後第90天,對接受該修正案的締約方生效;此後,對任何其他締約方,在接受該修正案時即對其生效。如果任何一個修正案被一個或數個締約方認為包含新的義務,則該修正案應視為涉及新的義務並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在本公約的一修正案根據本條規定開放接受之後成為本公約締約方的政府,當該修正案生效後,應受已修正公約的約束。

2.建議的修正案應交存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接受修正案的通知書應交存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

第十四條

1.本公約向聯合國成員或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的任何政府開放簽字。沒有簽署本公約的任何這類政府可在任何時間加入本公約。

2.本公約應經簽署國根據其憲法批准或核准。批准、核准或加入文書應由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保存。

3.本公約在七個國家政府交存其批准、核准或加入文書之日起生效;此後,對其他政府則在其交存批准、核准或加入文書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應將本公約批准、核准、加入文書的交存以及本公約的生效、修正案建議、接受修正案的通知、修正案的生效以及退出通知,通知第十四條第1款所述的所有政府。

第十六條

本公約正本由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幹事保存,總幹事應將公約的經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第十四條第1款所述的所有政府。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公約,以資證明。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四日訂於里約熱內盧,用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寫成單一文本,每種文字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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