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大前提,說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金替代率必逐步拉近。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體現改革決心,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至少應該先降低10%至15%。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採取新老有別的政策,是改革順利推行的重要措施。

改革方案

2014年12月23日,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作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稱,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1],公務員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繳費。
國務院推進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中央部署,有關部門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反覆論證,改革方案已經擬定。

改革思路

改革基本思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
“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

制度現狀

國務院副總理馬凱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稱,由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於各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結餘分布不均,且統籌層次仍偏低,社會保障互濟功能發揮不夠,導致地區之間待遇差別較大;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會反響強烈。
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已從國有、集體企業,逐步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截至2014年11月底,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合計達8.37億人。
由於我國社保體系建設採取先城鎮後農村、分人群漸次推進的方式,再加上農村社保制度實施時間不長,而且實行自願參保政策,全國還有1億多人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主要是部分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

制度解讀

養老金並軌後差距逐步縮小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大前提,說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金替代率必逐步拉近。但二者差別過大,立即趨同並不可能,逐步並軌才能確保改革平穩實施。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體現改革決心,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至少應該先降低10%至15%。相對小幅的降低水平,更利於改革推行。
國家應確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逐步下調的機制,並確定逐年下調比例。如通過8-10年時間,把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金替代率水平逐步拉近至只有10%至20%的差距。
改革初期或分三類養老基金
從理想狀態或最終目標來說,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既然要建立與企業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終就應使三者統一使用一個社會保險基金,實現養老制度一體化,並由統一基金同時為三類人員發放養老金。在統一制度下,三類人員完全根據繳費年限、繳費比例的多寡,來計算最終應得的待遇。
從實際看,並軌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養老金替代率在改革初期預計不會統一,繳費標準也會不盡相同。因養老保險目前還存在個人繳費是小頭,基金支付和財政補助才是養老金構成大頭的情況。再考慮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保初期個人繳費積累少的問題,為避免出現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背上新加入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這一沉重包袱的情況,李實認為,還是應分別設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三個養老保險基金。並軌初期,三個“池子”的資金並不互通,只為所屬人員發放養老金。
實行新老有別政策利推改革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採取新老有別的政策,是改革順利推行的重要措施。“老人”和“中人”都有社保視同繳納的階段,繼續認可這一繳費工齡很重要。而新人則需要全程自己交費。至於繳費工齡在並軌後如何折算退休待遇,還需要有關部門後續出台相關細則加以明確。
改革後公務員工資或現普漲
當前我國西部地區公務員和基層公務員確實存在工資水平相對較低的問題,一些基層公務員2000餘元的收入,自己負擔各項社保繳費相對困難。一方面應優先提高西部公務員和基層公務員的工資水平,另一方面應整體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使得升遷無望的基層公務員起碼可以得到收入的上升通道,名正言順地漲工資。
在結合各地物價和社會平均工資的基礎上,為各級公務員進一步制定更明確的工資標準,嚴禁地方隨意為公務員增發津補貼。他預計改革後公務員工資有可能實現普漲,但大幅增長的可能性則較小。
建議職業年金設準入門檻
無論職業年金還是企業年金,其定位都應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一旦採取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的模式,因預計其主要由財政撥款,可能不僅會普遍建立且會具強制性,使職業年金不再具有補充養老保險的定位。有關部門不要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全面推行職業年金,而要設定準入條件或明確只有部分符合相關條件的特殊對象才能享受職業年金。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延遲退休年齡調整
我國人口紅利逐步消失,勞動力需求也不斷增加,影響我國的國際競爭力。我國大多數女性50歲的退休年齡標準相對國際而言,也確實顯得較早。在養老金雙軌制並軌啟動後,延遲退休年齡確實是一項不得不進行調整的政策。由於女性退休年齡較早,建議有關部門可考慮先行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齡。但鑒於一些公眾並不願意提高退休年齡,尤其是一些中低收入者,對此更是持反對態度。有關部門可先行設計更好的激勵政策,如延遲退休5年,5年獲得的社保待遇是此前5年的兩倍甚至更高。通過提高參保者待遇水平的方式,來減少延遲退休政策的推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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