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的劃分
由於被侵權人的過錯
“由於被侵權人的過錯”,是指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被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張三到李四家,張三故意將李四家的鎖在籠中“狗”放出後,將張三咬傷。
由於第三人的過錯
“由於第三人的過錯”,是指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張三到李四家,第三人(王五)故意將李四家的鎖在籠中“狗”放出後,將張三咬傷。
由於被侵權人的過失
“由於被侵權人的過失”,是指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過失造成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減輕責任。
例如;張三到李四家,張三“過失”將李四家的鎖在籠中“狗”放出後,將張三咬傷。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特殊規定
違反管理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動物園的動物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是指證據認定規則(舉證責任倒置)。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遺棄、逃逸的動物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公務犬”損害
(一)“公務犬”,是指負有攜帶“公務犬”執行任務的國家機關(警犬)或軍事部門(軍犬)享有身份證明的犬。
(二)“公務犬”,在執行公務時,造成涉案的犯罪賺疑人或侵害國家軍事利益的人損害的,只負責治療,不負責賠償損失。
(三)“公務犬”,在執行公務時,造成涉案的犯罪賺疑人或侵害國家軍事利益以外的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