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際網路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際網路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意在為規範網際網路售藥行為,落實《關於印發打擊網際網路非法售藥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確保藥品“兩打兩建”行動取得實效將有關工作要求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食藥監藥化監〔2013〕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範網際網路售藥行為,落實《關於印發打擊網際網路非法售藥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123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確保藥品“兩打兩建”行動取得實效,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具體內容

一、加強藥品交易網站資質的管理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自設網站進行藥品網際網路交易,或第三方企業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提供藥品網際網路交易服務,必須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申請取得《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後方可開展業務。

按該證書服務範圍僅可與其他企業和醫療機構進行藥品交易的網站或提供藥品網際網路交易服務的網站,不得擅自超範圍提供面向個人消費者的藥品交易服務。

零售單體藥店不得開展網上售藥業務。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網上售藥監督監測,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藥品交易網站(包括自設網站和提供交易服務的網站,下同),應對設立企業按照《暫行規定》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嚴肅查處,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門關閉其網站。

二、加強藥品交易網站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的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必須按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原衛生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2〕260號)要求,查驗和登記購買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鑒於目前網際網路藥品交易尚不能查驗購買者身份證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一律不得在藥品交易網站展示或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

發現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提供交易服務網站的企業應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種情形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嚴肅查處,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門關閉其網站。

三、加強藥品交易網站銷售處方藥的管理
《暫行規定》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藥品交易網站只能銷售非處方藥,一律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和銷售處方藥。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對企業自設網站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處罰;

對提供交易服務網站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整改。上述企業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並移送通信管理部門關閉其網站。
在藥品交易網站的非交易相關頁面展示處方藥名稱、圖片、說明書等信息的,必須在該頁面上部加框標示“藥品監管部門提示:如發現本網站有任何直接或變相銷售處方藥行為,請保留證據,撥打12331舉報,舉報查實給予獎勵。”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予督促和檢查,對違規網站的設立企業,應參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種情形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查處,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門關閉其網站。

四、加強網售藥品配送環節的管理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網際網路銷售藥品時,應當使用本企業符合《暫行規定》等檔案要求的藥品配送系統自行配送,且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有關要求,保證在售藥品的質量安全。

發現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種情形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查處。

五、加大對網際網路非法售藥的查處力度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嚴格落實以上規定,開展監督檢查和監測,規範網際網路藥品交易的主體和行為,嚴厲打擊網際網路違法銷售藥品等行為,切實將各種違法案件查處到位。對違反上述規定被責令整改的企業,11月15日前必須完成整改,否則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從嚴處理。

對需要予以關閉的網站,應及時移送通信管理部門關閉;對監督檢查和監測發現的觸犯刑律的案件,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打擊網際網路非法售藥行動中涉事企業的整頓處理結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藥品“兩打兩建”工作要求按期報送總局。對總局投訴舉報中心移交的違法違規銷售藥品的網站,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時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總局投訴舉報中心。

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從事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31)。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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