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中藥材生產和藥品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藥品生產、經營準入條件並監督實施;
三、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四、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
五、承擔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濫用監測工作;
七、承辦履行國際藥物管制公約相關事項;
八、負責藥源性興奮劑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藥品生產、經營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許可的監督工作;
十、承擔藥品委託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藥品經營監管和農村藥品監督網、供應網建設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十三、承擔有關指定藥品品種出口監管事項;
十四、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綜 合 處
藥品生產監管處
藥品經營監管處
藥品警戒和評價處
特殊藥品監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