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失職罪

食品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它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食品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概念

它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後增加的規定。

特徵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對食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從事食品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2、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
3、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是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定罪、量刑

在《刑法》中有關食品監管失職罪的規定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中也有相關的類似的內容。

認定

一、食品監管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的區別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做出錯誤決策,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行為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
二、食品監管失職罪與一般食品監管失職行為的區別
一般食品監管失職行為是行為人具有食品監管失職行為,但並沒有造成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並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食品監管失職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 食品監管失職罪的主體只能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雖不是國家機關人員,但代表國家機關行使食品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卻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
2、犯罪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
食品監管失職犯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的食品監管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卻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3、客觀形勢表現不同
食品監管失職罪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行法律所賦予的食品監管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4、侵犯的客體不同
食品監管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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