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即:密封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容器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不適用於飲用天然礦泉水。天然礦泉水將另行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 。
技術要求
原料要求
包裝飲用水的原料有兩種主要來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統,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又可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要求應符合GB 5749 的規定 。
水源衛生防護:在易污染的範圍內應採取防護措施,以避免水源對化學、微生物和物理品質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響。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項目 | 要求 | 檢驗方法 | |
飲用純淨水 | 其他飲用水 | ||
色度/度 ≤ | 5 | 10 | GB/T 5750 |
渾濁度/NTU ≤ | 1 | 1 | |
狀態 | 無正常視力可見外來異物 | 允許有極少量的礦物質沉澱,無正常視力可見外來異物 | |
滋味、氣味 | 無異味、無異臭 |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項目 | 指標 | 檢驗方法 |
余氮(游離氮)/(mg/L) ≤ | 0.05 | GB/T5750 |
四氯化碳/(mg/L) ≤ | 0.002 | |
三氯甲烷/(mg/L) ≤ | 0.02 | |
耗氧量(以氧氣計)/(mg/L) ≤ | 2.0 | |
溴酸鹽/(mg/L) ≤ | 0.01 | |
揮發性酚a(以苯酚計)/(mg/L) ≤ | 0.002 | |
氰化物(以氰根計)b/(mg/L) ≤ | 0.05 | |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c/(mg/L) ≤ | 0.3 | |
總α放射性c/(Bq/L) ≤ | 0.5 | |
總β放射性c/(Bq/L) ≤ | 0.1 |
a:僅限制於蒸餾法加工的飲用純淨水、其他飲用水。
b:僅限制於蒸餾法加工的飲用純淨水。
c:僅限制於以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加工的包裝飲用水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 GB 2762 規定。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項目 | 採樣方案a及限量 | 檢驗方法 | ||
n | c | m | ||
大腸菌群/(CFU/mL) | 5 | 0 | 0 | GB 4789.3 |
銅綠假單胞菌/(CFU/250mL) | 5 | 0 | 0 | GB/T 8538 |
a:樣品的採樣及處理按GB 4789.1執行。 |
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2760 的規定。
其他
1. 當包裝飲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時,應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2. 包裝飲用水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之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
調節口味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當添加使用硫酸鎂、硫酸鋅、氯化鈣、氯化鉀等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時,需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對僅使用加工助劑(如氮氣)的,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規定,可不標示加工助劑,也不需標識“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包裝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的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包裝飲用水的標籤標識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包裝通則》(GB 7718)的規定,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包裝飲用水的產品名稱不得標註“活化水”、“小分子團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學的內容。
微生物指標
本標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新增了銅綠假單胞菌指標,不再保留菌落總數、黴菌和酵母計數、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
菌落總數、黴菌、酵母屬於衛生指示菌,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公眾健康,而過度控制衛生指示菌和殺菌可能導致飲用水中溴酸鹽含量升高,構成健康風險。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食品微生物標準委員會(ICMSF)、國際瓶裝水協會(IBWA)、美國、澳大利亞和歐盟等相關標準法規中,未對包裝飲用水設立衛生指示菌指標。我委正在組織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生產衛生規範》,將通過生產加工過程控制,加強對衛生指示菌的監測和管理。因此,本標準不再保留上述指標。
依據飲用水檢測結果和CAC、ICMSF及我國相關標準,本標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增加了條件致病菌——銅綠假單胞菌(又稱綠膿桿菌)指標。由於國際上沒有飲用水中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且尚無充分科學依據,本標準不再保留。
標籤標識
本標準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籤標識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月1日以後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的標籤標識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為止。
關於桶裝水的周轉桶的標籤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裝水周轉桶的標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對於將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產品名稱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轉桶,對名稱進行更正(如通過桶口套標的方式)後允許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並在產品保質期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