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包裝用原紙及其製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用於直接接觸食品的各種食品包裝用原紙。
第三條 食品包裝用原紙及其製品應符合GB11680《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用於包裝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使用單位要作好各環節的衛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條 生產加工食品包裝用原紙的原料(包括紙漿、粘合劑、油墨、溶劑等)須經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批後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裝用原紙不得採用社會回收廢紙作為原料,禁止添加螢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
(二)食品包裝用石蠟應採用食品用石蠟,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
(三)用於食品包裝用原紙的印刷袖墨、顏料符合食品衛生要求,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
第五條 生產食品包裝用原紙的企業,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
第六條 食品包裝用原紙必須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外包裝,並標明食品用紙的標誌及產地、廠名、生產日期等。
第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採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