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黃麴黴毒素B1、黃麴黴毒素M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展青黴素、赭麴黴毒素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標。
術語和定義
2.1 真菌毒素真菌在生長繁殖過程中產生的次生有毒代謝產物。
2.2 可食用部分食品原料經過機械手段(如穀物碾磨、水果剝皮、堅果去殼、肉去骨、魚去刺、貝去殼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後,所得到的用於食用的部分。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採用任何非機械手段(如粗製植物油精煉過程)。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產不同產品時,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產工藝不同而異。如用麥類加工麥片和全麥粉時,可食用部分按100%計算;加工小麥粉時,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真菌毒素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許的最大含量水平。
套用原則
3.1 無論是否制定真菌毒素限量,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均應採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真菌毒素的含量達到最低水平。
3.2 本標準列出了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較大風險的真菌毒素,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對消費者膳食暴露量產生較大影響的食品。
3.3 食品類別(名稱)說明(附錄A)用於界定真菌毒素限量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本標準。當某種真菌毒素限量套用於某一食品類別(名稱)時,則該食品類別(名稱)內的所有類別食品均適用,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4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計算,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5 乾制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以相應食品原料脫水率或濃縮率折算。脫水率或濃縮率可通過對食品的分析、生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獲得的數據信息等確定。
指標要求
4.1 黃麴黴毒素B1
4.1.1 食品中黃麴黴毒素B1 限量指標見表1。
4.1.2 檢驗方法: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嬰幼兒輔助食品按GB 5009.24 規定的方法測定,其他食品按GB/T 18979 規定的方法測定。
4.2 黃麴黴毒素M1 4.2.1 食品中黃麴黴毒素M1 限量指標見表2。
4.2.2 檢驗方法:嬰幼兒配方食品按GB 5009.24 規定的方法測定,乳及乳製品按GB 5413.37 規定的方法測定。
4.3 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
4.3.1 食品中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限量指標見表3。
4.3.2 檢驗方法:按GB/T 23503 規定的方法測定。
4.4 展青黴素
4.4.1 食品中展青黴素限量指標見表4。
4.4.2 檢驗方法:按GB/T 5009.185 規定的方法測定。
4.5 赭麴黴毒素A
4.5.1 食品中赭麴黴毒素A 限量指標見表5。
4.5.2 檢驗方法:按GB/T 23502 規定的方法測定。
4.6 玉米赤霉烯酮
4.6.1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限量指標見表6。
4.6.2 檢驗方法:按GB/T 5009.209 規定的方法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