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三次修訂),“飛行情報區”是指為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而劃定範圍的空間。根據實施空中交通業務的需要,大多數國家將其所轄空域劃成若干飛行情報區。公海上空的飛行情報區,則是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地區航行協定劃分的,並委託《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締約國提供空中交通業務。
飛行情報區的範圍除了該國的領空外,通常還包括了臨近的公海。與防空識別區不同的是,飛航情報區主要是以航管及飛航情報服務為主,有時因為特別的原因會切入鄰國領空。飛行情報區內的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由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提供。
命名規則
飛行情報區的命名,並不以國家、省份名稱命名,而以該區的飛行情報區管制中心(區管中心)所在地為命名,例如香港管制香港及澳門的“香港飛行情報區”、中國大陸管制兩廣(廣東省及廣西省)的“廣州飛行情報區”、日本的“福岡飛航情報區”、台灣的“台北飛行情報區”等等。這個模式仍有例外的。比如廈門管制區的管制中心設於廈門市。然而,廈門管制區亦屬上海飛行情報區。
區域劃分
在飛行情報區內分為管制和非管制兩類空域,有些國家另外還劃設有諮詢空域。
管制空域
對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業務的空域。
非管制空域
對航空器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業務的空域。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對在非管制空域裡申請利用飛行情報業務的航空器,提供飛行情報和報警服務,當已知有其他航空器接近這一航空器時,便將情況通知這一航空器。
諮詢空域
對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諮詢服務的劃定空域,分諮詢區和諮詢航路兩類。在此空域內並不強制航空器利用空中交通諮詢業務。對於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儘可能予以配備間隔,只提供有利於飛行的建議或通知,而不實施空中交通管制。駕駛員如決定遵行這樣的建議或通知,就必須把這項決定通知提供諮詢業務的單位。
其它
在一個國家的陸地和領海上空,還根據某種特殊需要劃設禁止航空器飛行的禁航區,規定某些條件限制航空器飛行的限制區,某些規定時間內對飛行有危險的危險區。在鄰近的公海上空也可劃定危險區。
中國的飛行情報區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四章規定,用於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為飛行情報區、管制區、限制區、危險區、禁區、航路和航線。中國境內以及毗連中國的公海上空,現劃設8個飛行情報區,其中劃有航路和地方航線。在大城市附近地區和國境地帶,根據需要劃設空中走廊。飛行活動頻繁的大城市及其附近地區,根據需要劃設管制分區或管制特區。在機場及其附近劃設機場管制區。此外,在中國境內劃設有空中禁區和危險區,在鄰近的公海上空劃定有危險區。
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
中國大陸及港澳共有十一個飛航情報區。 下列為情報區的名字、其ICAO代號及其飛航情報區中的不同管制區名字。
1、北京飛行情報區 ZBPE
北京管制區
呼和浩特管制區
太原管制區
2、廣州飛行情報區 ZGZU
珠海管制區
3、香港飛行情報區 VHHK (包含香港及澳門空域,即是為香港國際機場及澳門國際機場提供服務;不過澳門國際機場位於鄰接廣州飛航情報區的邊緣,由於跑道方位的問題,16跑道方向由珠海進近席提供導引服務。)
4、武漢飛行情報區 ZHWH
5、三亞飛行情報區 ZJSY
包含南中國海區域的航空管制
6、蘭州飛行情報區 ZLHW
7、昆明飛行情報區 ZPKM
8、上海飛行情報區 ZSHA
上海管制區
廈門管制區
青島管制區
南昌管制區
合肥管制區
濟南管制區
※上海飛行情報區的管制區當中,除了廈門管制區由廈門區域管制中心負責提供航空交通管制及資訊服務外,均由上海區域管制中心負責提供。)
9、烏魯木齊飛行情報區 ZWUQ
10、瀋陽飛行情報區 ZYSH
11、成都飛行情報區 ZUUU
台灣地區
台北飛行情報區 RCAA
北部席
西部席
南部席
東部席
1、台灣觀點
東界:東經124度線、南界:北緯21度線、西界:東經117.5度線、北界:北緯29度線,大致形成一長方形,但東南缺了一角。包括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及台灣當局目前並未實質治理的海峽中線以西的部份福建省空域,還有東經123度至124度線間的日本防空識別區空域。
2、中國大陸觀點
大致上與台灣觀點相同,只是海峽中線的西北方劃歸上海飛航情報區。(所以福州長樂國際機場、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實際上還是由上海區管中心負責)
3、實際現況
中國大陸觀點加上金門、馬祖航道,另外日本防空識別區內的日本航機如果不需過界,由日本方面自行管理。
韓國相關
2013年12月1日韓國青瓦台國家安保室長會議商討,把韓國防空識別區擴大至飛行信息區(飛行情報區)(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簡稱FIR)範圍。韓國政府擬從12月2日開始向中美日三國公布當天的討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