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性稅收的計算
顯性稅收的計量非常簡單,即納稅人承擔的支付給稅務機關的實際稅率。
假設a為稅收優惠資產,Ra 為稅收優惠資產的稅前收益率,R * 表示這個共同的稅後收益,則投資該項稅收優惠資產a的顯性稅收為:
Ra − R *
顯性稅收對稅收籌劃有效性的影響
很多著作中提到巧用利息扣除法來降低土地增值稅,大致的籌劃思路是:如果企業實際利息支出大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且能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則應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從而利息支出採用“據實扣除法”,這樣會使得開發費用的扣除額大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如果利息支出數額小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則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從而採用“比例扣除法”。達到多扣除的目的。
這種籌劃思路的前半部分應該說是沒有問題,但後半部分則值得思考。假如企業實際利息支出是10萬元,而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為12萬元,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可以多扣除2萬元,節省土地增值稅。但是由於沒有金融機構的證明,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相應的利息支出是不能扣除的,導致多繳納2.5萬元(10×25%)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實際承擔的總的顯性稅收沒有減少反而增加。可見顯性稅收的考慮不周全必然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失敗。
因此,在進行籌劃方案的選擇時,不應只考慮減輕某一個稅種的稅負,而應全面考慮企業承擔的綜合顯性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