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迪國際

中小企業品牌管家,為中小企業品牌建設提供一站式解決方案! 顧迪旗下: 顧迪國際品牌諮詢有限公司-香港 重慶顧迪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成都顧迪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服務項目: 品牌保護確權:商標(含海外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 品牌包裝設計:企業品牌形象設計(VI、CI),品牌行銷策劃案。

品牌介紹

中小企業品牌管家,為中小企業品牌建設提供一站式解決方案!
顧迪旗下:
顧迪國際品牌諮詢有限公司-香港
重慶顧迪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成都顧迪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服務項目:
品牌保護確權:商標(含海外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
品牌包裝設計:企業品牌形象設計(VI、CI),品牌行銷策劃案。

公司介紹

顧迪國際--重慶顧迪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是經國家商標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著作權保護中心核准直接代理國內外商標註冊、專利申請、著作權登記的專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
顧迪國際,作為國內領先的中小企業品牌服務機構,始終專注於中小企業品牌建設服務。公司不斷創新,銳意進取,已發展成集企業品牌保護確權、品牌形象設計、品牌宣傳推廣、品牌提升維權為一體的一站式綜合品牌服務商。已在北京、香港、重慶、成都等多地設有分支機構,初步形成了為客戶提供“一對一”顧問式品牌服務的全國網路布局。

顧迪國際擁有業界一流的管理團隊,其團隊成員均為業內五年以上管理經驗的資深人士;擁有一支專業、高效的品牌服務團隊,其良好的服務意識,過硬的執業水準,科學的作業分工,嚴密的流程安排是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有力保障。
顧迪作為業內一支朝氣蓬勃,執著務實,追求卓越的新興團隊,在服務中小企業品牌建設及陪同客戶一同成長的路上,將不斷提升服務意識和服務水準,攜手客戶,藉助品牌之力,鑄就美好未來。
顧迪竭誠歡迎您的到來,我們將本著誠信,盡責,執著,共贏的企業精神,為您展示作為品牌專業人士的修養和素質,讓您感受到一份真誠與信賴。

品牌宣傳推廣

品牌宣傳推廣指企業通過網路、廣告、宣傳促銷等手段,以及合適的媒介平台傳播品牌信息,提高大眾及市場對品牌及企業的認知度,增加客戶對品牌的忠誠度。贏取潛在客戶,以此來增加、提升企業的品牌資產。 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可實施品牌提升:品牌資產已經建立,趨於完善品牌宣傳體系,增加社會對品牌的認知及企業的公眾形象展示等,就有必要對品牌進行宣傳推廣,以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基於品牌形象、企業文化、企業長遠發展的考慮,有意識地進行一些網路建設投入,提高品牌的形象和價值。

網路究竟有何價值?網路怎樣更好的為企業品牌創造價值? 因為這個問題,顧迪國際品牌宣傳推广部誕生了,並始終保持著銳意進取、不斷創新的精神
顧迪國際將自己定位於“中小企業品牌管家”,專注於企業品牌建設服務,其中品牌推廣領域是顧迪人傾為打造的品牌網站建設與網站運營及企業軟體套用品質服務。通過網站調研、網站診斷、網站策劃、網站實施、效果跟蹤、網站運營等步驟,幫助客戶實現網路品牌價值最大化。
自成立以來,顧迪國際服務於皇威實業、三二四醫院、香港百佳服飾、美國BoboHomes、華卓達動力(出口歐美老爺車基地)、永進重機等3000多家企業,其中數百家企業與重慶顧迪建立了長期網路合作關係。
在網際網路的一片低潮之時,我們沒有退縮;當網際網路熱潮又開始湧來,我們沒有冒進。我們始終堅持著自己
的發展步伐,朝著既定的方向前進。因為我們相信,專注才是成功的根本。高品質網站綜合解決方案:
1、網站策劃:
策劃師遵循顧迪國際專業策劃體系,為客戶提供顧問式的策劃服務
2、創意設計:
結合策劃思路進行創意設計,藉助一流視覺設計效果,給訪客舒適的視覺享受
3、技術開發:
基於顧迪國際自主研發的產品GDweb5.0為高品質網站技術開發提供源動力,是高品質網站最佳技術解決方案,
輕鬆管理,功能強大
4、實效行銷:
顧迪國際國內首創領先的實效行銷體系,提供高效的行銷推廣策略,助力企業提升網站行銷價值
5、售後服務:
免費的售後服務,解決客戶關於網站的一切煩惱,服務內容包括各形象頁面免費修改,伺服器環境最佳化,大流量負載均衡、網站相關培訓、網站運營跟蹤分析等
6、軟體套用:
顧迪為你提供專業套用軟體定製服務,公司憑藉一流的企業管理和精誠合作的高效團隊,充分整合行業資源、開拓創新,我們已擁有了B2B、B2C電子商務平台、軟體套用服務平台、協同辦公、企業管理諮詢等成熟的綜合套用解決方案,從而能根據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提供一整套企業信息化建設的綜合套用解決方案,讓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做到真正的高效,及時,準確。從而達到為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駕護航的作用。

品牌提升維權

品牌提升指企業通過廣告、公關、促銷等手段,以及合適的媒介平台傳播品牌信息,提高大眾及市場對品牌及企業的認知度,增加客戶對品牌的忠誠度。贏取潛在客戶,以此來增加、提升企業的品牌資產。 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可實施品牌提升:品牌資產已經建立,如果品牌的贏利能力趨穩或下降,就有必要對品牌進行提升活動,以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基於品牌形象、企業文化、企業長遠發展的考慮,有意識地進行一些贊助及慈善活動,提高品牌的形象和價值。

品牌提升因品牌所處行業及發展時期不同,其側重點也不同。在新興行業或者高技術行業更多的是從品牌屬性的角度出發進行提升,而成熟行業或奢侈品則看重從品牌精神角度對品牌進行提升。

品牌屬性的提升策略可分為基於價值的提升方式和基於習慣的提升方式。基於價值的提升方式可以採用訴諸需求的提升策略和訴諸指標的提升策略;基於習慣的提升方式指的是企業通過改變消費者的認知習慣來對品牌重新理解和定位,以此來提升品牌視野。

品牌精神的提升策略可以通過情感提升和品牌象徵提升實現。此外,通過對品牌價值觀的提升也可以提升品牌。

企業如果實施市場滲透策略,其所進行的各種廣告、公關、促銷等一定程度上也會提升品牌價值和形象。此外,企業實施的品牌延伸活動也會無形中提升品牌價值。

品牌提升對於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企業在品牌行為的每一個方面都要有意識的進行品牌提升活動,以使品牌保持活力、獲得更大市場份額。

馳名商標

1.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公布
2.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後,應當對案件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第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五條 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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