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利華[靖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顧利華[靖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顧利華[靖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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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利華,男,1961年12月生,靖江市西來鎮人,中共黨員,大學學歷。曾任靖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 2014年5月,違紀被查。 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2015年02月,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 被告不服,提出申述。 2016年12月26日,江蘇高院發出《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認為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裁定應予維持。

人物履歷

1979年11月~1984年1月,部隊服役。

1984年2月參加工作,曾任土橋鄉人武部部長,長安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馬橋鎮黨委書記,斜橋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靖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黨工委委員,新港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靖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5月,據江蘇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日前,靖江市政府副市長顧利華因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顧利華因犯受賄罪於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靖江市原副市長顧利華以涉嫌受賄犯罪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5年02月09日,泰州中院在第二法庭就原靖江市副市長顧利華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顧利華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60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泰中刑二初字第0011號刑事判決,以“原審判決認定你收受他人賄賂事實錯誤,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你不構成受賄罪;你的有罪供述均系受到了刑訊逼供”等為由,向江蘇高院提出申訴。

申述駁回

2016年12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顧利華受賄一案申請再審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被告顧利華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決、裁定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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