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輪胎價值直接計入成本的核算

領用輪胎價值直接計人成本的核算這種方法是將車輛在用輪胎價值包舌在車輛固定資產總值內,按固定資產折舊方式計入運輸成本,平時對在用輪胎不作帳務處理,只在更換輪胎領用出庫、報廢退庫以及發生翻新費用時進行必要的核算。具體作法是:(1)從材料庫領用輪胎,按計畫成本,借記“運輸支出”帳戶,貸記“輪胎”帳戶。(2)報廢輪胎退庫、按計畫殘值,借記“材料—廢料”帳戶,貸記“運輸支出”帳戶。(3)輪胎翻新的實際費用、借記“運輸支出”帳戶,貸記.“其他往來”帳戶。在集體領用換季胎或一次領出周轉胎數量較大時,為防止一個時期內運輸支出突然增大的情況,可採取攤銷的辦法。領用輪胎先借記“待攤費用”帳戶,然後按月轉入“運輸支出”帳戶。攤銷期一般不應超過十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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