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是2017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法規,自2017年4月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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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2017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主要內容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也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中央決定對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予以修訂。新制定的《辦法》,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部署要求,著眼於建立完善中國特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執行報告制度的實踐經驗,堅持突出重點,力求精準科學,強化監督約束,對報告主體、報告內容、抽查核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辦法》的印發實施,對於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把貫徹執行《辦法》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幹部要帶頭執行,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切實做到忠誠老實,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辦法》明確了認定漏報、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具體情形和處理依據,規定了領導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影響期,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

辦法全文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工作,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查核結果認定與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會同幹部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漏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台灣情況的;

(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三)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

(四)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

(五)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

第四條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

(二)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

(三)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台灣居民通婚情況的;

(四)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的;

(五)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

(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

(七)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

(九)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領導幹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一)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三)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新制定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兩項黨內法規的出台實施,是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布局、加強領導幹部管理監督的又一重大舉措,對於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就兩項黨內法規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

問:請您介紹一下此次修訂《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新修訂的《規定》共21條,3300餘字。主要規定了立規的目的和依據、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程式和報告材料的查閱、匯總綜合、抽查核實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與2010年印發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報告主體進一步突出了“關鍵少數”。修訂後的《規定》,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了適當調整,主要是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作了進一步區分。概括起來講,就是“一突出、兩調整”:“一突出”,就是突出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這充分體現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從嚴管理的要求,對公共權力從嚴監督的要求。“兩調整”,就是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這樣調整,更好地體現了分類管理的原則、精準科學的理念、重點監督的要求。

二是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修訂後的《規定》,總體上還是報告8項家事、6項家產共14項內容,但有的項目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個別項目作了合併調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這是此次《規定》修訂的一個重點,在《規定》中專列了5條,對開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對象以及查核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查核結果的運用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了查核聯繫工作機制和抽查核實紀律。特別是此次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為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

明確幹部受處分的影響期

問:您剛才談到,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請您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精神和內容。

答: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是在認真總結這幾年查核工作經驗、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明確認定漏報或者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比如在認定漏報情形時,《辦法》的用語一般是“少報告”;在認定瞞報情形時,用語一般是“未報告”。二是區分了漏報、瞞報的具體情形和處理規定。對漏報、瞞報行為的處理,考慮到瞞報屬於主觀故意,是對組織不忠誠老實的體現,所以在組織處理方面體現了加重的原則。對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三是明確了領導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影響期。《辦法》重申或者明確,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問:對違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應當受到何種追究?

答:《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繫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組織部門要敢於較真碰硬

問:最後,請您談談對貫徹落實兩項黨內法規有哪些要求?

答:中央已經正式印發兩項黨內法規,接下來關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把制度落實到位,落地生根。各級黨委(黨組)要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把嚴格執行兩項黨內法規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對學習貫徹工作作出部署,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領導幹部要增強“四個意識”,切實強化組織觀念,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按規定按程式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認真履行職責,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大的氣力,抓緊抓好兩項黨內法規的貫徹執行,加強抽查核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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