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林業產業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依法推動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城市林業建設,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三、負責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全區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承擔瀕危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和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以及全省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指導下,承擔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有關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八、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林業產業發展。擬訂林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林業企業原材料基地建設、山區林業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森林資源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林業行政執法和林業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指導、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部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森林專項貸款計畫,監督管理區級林業國有資產和林業基金,指導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資產流轉,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交流與合作,指導國有林場和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和省、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林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人事、機構編制、財務、計生、工青婦和後勤工作;負責辦理與本單位有關的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和行業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工作;負責黨的組織建設、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
(二)營林股。
編制營林發展規劃、計畫,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鄉村林業的建設;組織、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風景林的培育和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規劃、指導、檢查、監督全區城市綠化和部門綠化工作;負責全民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負責山林糾紛調處的日常工作;監督和指導林木良種良法的推廣實施工作。
(三)林政股。
負責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調查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審核發放鬆樹采脂許可證;依法管理林地、林權,審核征占用林地,監督林地開發利用工作。
(四)森林防火辦公室(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指導監督、組織協調森林防火工作;編制全區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森林火險區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森林消防監督;組織協調重大森林火災調度撲救工作;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