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我國“以預防為主,走綜合防禦道路”的防震減災工作方針,加強我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以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國家地震局印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境內新建或擴建的重要工程項目和經濟開發區場地(以下統稱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三條 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震抗震辦)是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主要包括: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地震動時程)確定、地震影響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等。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目的是為工程抗震確定合理的設防標準,實現震時安全、建設投資合理的目標。

第二章

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六條 對在堅硬、中硬場地土條件下的一般工業和民用新建或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可直接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 990)所標示的烈度值,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ll—8 9)進行抗震設計。
第七條 位於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地區的下列重要工程項目其建設場地均應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與鐵路幹線的大型橋樑、隧道;
2、鐵路幹線(1級)的重要車站與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築工程;
3、地下鐵道工程;
4、高速公路,機場。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庫的大壩和城市上游的1級檔水壩;
2、裝機容量1 0 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廠、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50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三)通訊工程
1、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廣播發射台和電視台;
2.市級長途電話樞紐的程控機主樓。
(四)市政工程
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氣、供電等的調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重要軍事工程,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及倉庫等工程。
(六)其它重要工程
1、關係國計民生一大型工礦企業,大中型化工廠,煉油廠以及地震時容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2、高層(Ⅵ度區中軟場地其高度超過80米、軟弱場地其高度超過70米)建築工程。
(七)位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所示的Ⅵ度與小於Ⅵ度分界
線附近8公里範圍內,以及占地範圍跨越不同構造和工程地質單元的大中型廠礦。
第八條 位於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地區的城市或經濟開發區,均應開展地震影響小區劃工作。
已完成地震影響小區劃工作的地區,其地震影響小區劃成果使用規定如下:
(一)編制城市抗震防災和城市發展建設規劃,應以本地區地震小
區劃成果為依據;
(二)新建或擴建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或加固標準,
應直接使用本地區地震小區劃成果;
(三)除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有規定必須進行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
價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外,第六條規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設防或加固標準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區地震小區劃成果。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程式和抗震設防標準的審批
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對本辦法中第七、八條規定的重要工程(或經濟開發區)項目,一般應在工程立項論證前期進行其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至於先立項後進行可行性評估論證的工程項目,應在立項後、可行性評估論證前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項目,可在市防震抗震辦批准的情況下推遲到正式設計前完成。
第十條 市防震抗震辦負責本市境內第七、八條規定的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標準的審定批准。工程建設單位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完成後,必須將評價報告和抗震設防依據的有關資料、檔案報市防震抗震辦,以審定批准工程的設防標準。

第四章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條件和要求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境內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須持有省地震局鬚髮的資格證書或國家地震局頒發的甲級資格證書,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契約前經市防震抗震辦驗證,並嚴格按照證書級別承擔相應的工程,不得越級評價。
第十二條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範進行工作,保證評價質量。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必須經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或國家烈度評定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評審通過方為有效。 [Page]
第十四條 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經費由工程建設單位負擔。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收費標準。

第五章

監督與懲處
第十五條 為了確保第七、八條規定的工程能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搞好抗震設防,計畫、建設、規劃、設計、防震抗震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共同把關。
(一)工程立項過程中,市計畫部門要把工程的抗震設防作為一項
內容來審查,發現未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或未經批准設防標準的工程不予立項;對先立項後進行可行性評估論證的工程項目,應在立項的同時向工程建設單位提出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要求,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計畫。
(二)市防震抗震辦在審批工程設防標準時,要認真檢查地震安全評價的內容、質量和有效性。
(三)有關部門在召開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評估論證時,應請市防震抗震辦派員參加。
(四)建築設計部門要嚴格按照市防震抗震辦審定批准的設防標準進行設計,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設防標準;對未經審定批准設防標準的工程項目,不予進行正式設計。
(五)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在工程報建過程中要認真審查,發現未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未進行抗震設防或未按審定批准的抗震設防標準進行設計的工程,不予發給選址意見書和工程項目開工許可證等。
第十六條 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由市防震抗震辦責令其停止工作,因此而造成工程建設的經濟損失,由工程建設單位和違章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不按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使工程建築在地震時遭到破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並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防震抗震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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