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越華

韓越華,廣東商學院女老師被強送精神病院,狀告母親母校一審敗訴。

基本信息

事件起因

韓越華講出事情原委。她稱,母親將她送精神病院的背後是她們夫妻二人與廣商的矛盾。2004年,韓越華和丈夫石林因作品《校徽辭》的著作權和署名權問題與時任校領導發生矛盾,《校徽辭》是石林所寫,他們堅持韓越華為作者享有著作權,但可以允許校領導聯署,卻因此事引起學校不滿。
2005年11月,石林與韓越華的同事發生打架糾紛,事件發生後,韓越華被行政警告處分,石林被行政拘留十日。兩人對此處理決定不能接受,隨後也進行了行政複議、訴訟以及向紀檢委、司法機關的檢舉控告。她考取了中山大學高校老師在職碩士,筆試面試均通過,卻受阻攔不能赴讀。
她的母親賈會君也不斷威逼她與石林離婚。“在恐懼中,我和石林離婚了,但是感情很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期待過後再復婚。”
2009年5月2日,韓越華偷偷地與石林見面了,決定6月8日復婚。隨後從保 衛處借出集體戶口卡,以備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她說,在被母親賈會君得知後,將她強制送押入院治療。

事件經過

第一次被強制送院

2008年1月9日上午,韓越華第一次被強制送進了精神病院。韓越華在日記上這樣寫道,“我正在家背英語範文,準備考研。有人敲門,叫韓越華、石林(韓越華丈夫)的名字,石林去開門,被拉出去,我起身去看出了什麼事,只見三個不明身份的人不做任何說明便將我扭住,我說讓我換好衣服,讓我自己走,根本沒人理會我,一個胖子抓著我的長髮,兩個年輕人扭著我的手臂,雙手被捆綁著,仰面被拖下樓去。我一路叫著石林,我的眼鏡,拖鞋也掉了。這過程我被野蠻對待,尊嚴掃地,我哭了。”後來,韓越華得知是自己的母親從北京趕來,通知了精神病院將自己強行送院治療。
“廣州市精神病醫院沒有詳細了解我的身體和社會精神生活,只是聽信從未與我同住的我媽媽賈會君的陳述就作出了偏執型分裂症的診斷,並對我以捆綁手腳等方式強制治療64天。我的病歷上寫道:亂語,稱被人害2年余,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症。”

再次被強制送院

在廣州市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64天之後,2008年3月13日,她又被轉至廣州市精神病醫院江村院區,又被繼續強制治療達252天。
“2008年3月17日,我母親賈會君前往廣州公證處辦理了法定監護人公證書,成為了我的監護人,銀行賬戶存款等個人專屬物品也歸母親支配。2008年11月20日,在我作出不與前夫石林聯繫的承諾後,辦了出院手續
2009年5月2日,韓越華偷偷地與石林見面了,決定6月8日(星期一)復婚。隨後從保衛處借出集體戶口卡,以備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她說,在被母親賈會君得知後,又一次將她強制送押入院治療。
“2009年6月4日下午,我在家坐在電腦旁,我母親開門進來,身後跟進一個粗壯的陌生男人,那個粗壯男人想扭我的手臂,我說我投訴你。結果我第二次被強制關進廣州精神病醫院江村分院15區禁錮。”

第三次被強制送院

一個月後,2009年7月7日,韓越華與母親乘火車抵河北邢台,一出站,就被等候在那裡的河北省第六人民醫院開車拉往保定,一直住到了2010年5月21日,隨後就住在了河北邢台妹妹家中。
2010年7月31日,韓越華借了1600元乘飛機逃回廣州與石林團聚,9月8日向廣州公證處提出複查申請,廣州公證處於2010年9月25日依法作出撤消決定,原將其母親公證為監護人的公證書自始無效。兩人如願以償地來到廣州民政部門登記復婚。
韓越華先後三次被強制送到精神病院,在醫院總共度過了漫長的668天。

相關評論

《精神衛生法》遲遲未出台,精神病院收治亂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至於如何預防“家屬陷害”的問題,有院方認為醫院畢竟不是司法機關,無法對疑似病人或病人的監護人做道德判斷,要從根本上杜絕這類現象,關鍵需要國家出台精神衛生法或地方性法律來予以杜絕。
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賈福軍則認為,由醫生來複診確定是否強制入院仍有漏洞。因為,醫生一般不會主動認錯,此外醫生也沒有判斷利益衝突誰是誰非,誰說真話、誰說假話的專業能力。他建議參考華西醫院心理衛生中心的辦法,在精神病認定中成立覆核委員會,覆核的醫生由委員會確定,以免因診斷不當或其他目的導致正常人被送進“瘋人院”。
而今年出爐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中,律師黃雪濤認為,自主決定、自願入院是精神衛生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當今世界普遍施行的精神病患者就診和入院方式。然而在目前的收治行規中,以“患者或者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的方式,把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同意等同於本人的同意。
參與《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的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衛生法學研究所所長張贊寧也曾表示,目前精神病強制收治存在兩種常態,即應該被收治的患者由於沒有錢治療被拒之門外,不該被收治的個人卻被強制治療。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面臨來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雙重威脅。
“如果使醫學標準取代法律標準,醫生權隨時可以超越司法權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為能力,是非常危險的,掌握這套模糊的精神病醫學標準的醫生能夠很容易否定公民的自主能力,將阻礙法律對公民權利提供的實體保障和程式保障。”黃雪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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