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第五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第十九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審批及有關政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鼓勵歸國留學人員和外地專家到高新區實施成果轉化,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的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
第三條 高新區重點發展環保、新材料、電子信息、生物製藥、精細化工、機電一體化及其它無污染的高新技術產業,逐步形成科研、生產、生活、教學、高新技術產業一體化的新城區,其主要任務是:
引進、吸收國內外的高新技術和資金,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推動傳統工業改造,為全市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品科技含量;增加經濟效益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教學、科研單位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科研機構,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諮詢等活動。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五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和市政府授予的相應的行政管理權,對高新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方關規定;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高新區有關行政管理規定;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新區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
(四)負責入區項目和企業的審批;
(五)統籌安排組織實施高新區的投資建設項目,興辦高新區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和公共事業;
(六)依法管理高新區公安、財政、環保、稅務、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工商、土地和技術監督等事務;
(七)按規定管理許可權管理高新區的進出口工作;
(八)依法對高新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實行監督管理;
(九)鞍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許可權。
第六條 市工商、稅務、審計、土地、公安、外匯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在高新區管委會和上級行政機關領導下工作。
第八條 高新區財政按區級體制管理,建立一級財政,設立一級金庫。
第九條 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分行批准,可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有關業務,為高新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條 高新區建設資金的來源:
(一)高新區財政收入;
(二)市財政撥款;
(三)社會籌集;
(四)其它資金。
第十一條 高新區土地出讓收入及收繳的各項費用,按國家規定上繳後,納入高新區財政,全部用於高新區建設。
第十二條 高新區可建立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其它諮詢、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有關行政審批條件、標準、時限和程式應當公開。
第十四條 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具由本機關負責人簽署的檢查通知書。檢查通知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事項、實施檢查的人員及其負責人。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干擾被檢查者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十五條 禁止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單位要求高新區內企業參加各種形式的評比活動;禁止以任何名義向高新區內企業亂收費。

第三章 企業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六條 在高新區興辦企業和投資項目,應當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並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及提供相關資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不予或者暫緩入區的決定。
第十七條 企業有權依法獨立經營、自主決策、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畫,籌措、運用資金,採購生產資料,銷售產品,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依法招收、招聘、辭退職工,對職工實行契約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依法納稅,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向高新區財政、稅務和企業管理機構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審批及有關政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條 境內外各種投資主體可以在高新區開展風險投資活動,鼓勵境內外創業資本在高新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
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重點投資處於初創階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較大發展潛力的企業或者項目。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購併、股權回購、證券上市以及其它的方式,回收其風險投資。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和其它市場主體在高新區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第二十二條 建立高新區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供求機制,廣泛吸納各類高素質的技術創新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第二十三條 鼓勵歸國留學人員和外地專家到高新區實施成果轉化,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十四條 高新區重大決策實行聽證制度。有關高新區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涉及高新區組織和個人利益的,決策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的企業和其它市場主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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